為了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讓身心障礙者由過去被動的接受服務,轉為主動的參與公共事務及政策,落實平等的社會參與權利,殘障聯盟97年七月巡迴全台灣舉辦二十一場的身心障礙者公民權利論壇,並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及內容,歸納成七項主題,範圍涵蓋北、中、南、東及外島,參與人員包含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由參加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發表自己對於各項主題的看法,並透過問卷蒐集,彙整其關注議題,12月6日再度邀請曾參與各地公民論壇的身心障礙者,研商凝聚共識,擬定了「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並於「國際接軌‧權利躍進」國際研討會發表。

天賦人權應是普世價值,但在過去保守的社會風氣及民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不了解所產生的誤解與歧視,使身心障礙者並不敢勇於的表達自己的需求與聲音,即便身心障礙的人口於96年底突破百萬人(目前約為102萬人),佔了總人口的4%,卻仍就無法獲得實質的平等對待。為了增進身心障礙者自我倡權的觀念與重要性,殘障聯盟辦理的「身心障礙者公民權利論壇」,不僅是全台首次的創舉,「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更是台灣首次由身心障礙者自己發表的宣言。

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
在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下,我們在此宣告並確保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 

1.享有人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權利與尊嚴。 
2.能參與及制定相關政策與法令,及機會均等。 
3.可獲得普及、便利性的醫療服務,包含完整的預防、復健等資源。 
4.擁有平等且不受歧視的教育權利,並享有足以發展潛能的全人教育資源。 
5.擁有平等及足夠的就業機會,與同工同酬及升遷的權利。 
6.有受公部門及民間企業進用的權利,並加強監督其社會責任。
7.有自由選擇且他人不得剝奪的社區居住權。 
8.擁有個人化的自立生活與長期照顧的支持服務系統。 
9.可自由、不受限制的參與任何政治、體育、文化、宗教、休閒活動與組織。 
10.可無障礙的行動及與人溝通,並受到社會大眾的接納及尊重。



[本日誌由 minglong 於 2009-03-27 02:55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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