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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6月5日下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全數條文增至109條,總統也在7月11日公布施行;與「國際健康,功能,失能分類標準(ICF)」接軌,成為本次修法的一大特色。

本法將於公告後五年實施,全面實施後,地方政府應於五年內辦理完竣,也就是民國 106 年 7 月,台灣的身心障礙者將全體適用本法,依據ICF的執行方式,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將不再僅靠單一專科醫師執行鑑定,將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輔等專業團隊執行鑑定。 對障礙觀點的革新:障礙是變化的過程而不是定論的,而將採用來做為未來身心障礙者的資格認定,讓障礙鑑定不再以生理缺損為主要的決定因素,加入活動性及參與時所產生限制的評估向度;同時為了降低產生歧視的可能性及避免資源的錯置與濫用,將改由依據障礙者所需支持的程度及需要來決定服務措施的提供。

新制將影響往後身心障礙者的各面向福利推動,不論是生活維持、醫療服務、教育、工作機會(定額進用比例提高、庇護工場)、退休機制等,另外也確立政府角色規定了必要的保護措施、規範避免媒體對身心障礙者的不當報導等等都是本次修法新的調整;面對這樣的政策趨勢,從事身心障礙福利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必須裝備自己對於政策到實際鑑定的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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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tfb.org.tw/new/ICF/icf_01.html
文章摘自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協會http://www.tasw.org.tw/p1-news-detail.php?sn=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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