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有句老話,死者為大,死者的願望會得到最大限度地滿足,所以遺囑也具有很大的法律效應,但如果遺囑和法律相衝突,那就另當別論了。前不久,南京秦淮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個案子:一位聾啞人因為父親在遺囑中沒給他留下遺產,於是在秦淮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將遺產繼承人、自己的親妹妹告上了法庭……
  
  聾啞兒未分得遺產
  
  今年3月,南京市秦淮區法律援助中心來了一位瘦瘦的中年人。這位中年人見到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後,並沒有說話,而是拿出了一個小本子和一支筆。工作人員正感到詫異,中年人在紙上寫下了“我是聾啞人”5個字。隨後,工作人員和中年人進行了“筆談”。原來中年人名叫朱光,家住秦淮區狀元弄,身體有殘障,沒有固定職業,家中有兩個弟弟和兩個妹妹。朱光的父親生前在秦淮區狀元弄買了一套房改產權房,由女兒朱麗出資購買。兩年前,朱光的父親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遺囑,房屋由朱光妹妹朱麗繼承。不久,朱麗就換領了房屋的所有權證。朱光雖然聽不到、說不出,但心裏很明白,他對父親的這個遺囑很不滿。他認為自己又聾又啞,並且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父親卻沒有給自己留下任何遺產,僅有的一套房屋還留給了妹妹。再說妹妹自己已有一套房屋,並且在單位工作,有固定的工資收入。他還特地看了一下《繼承法》,《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他認為父親的遺囑違背了這條規定,應當是無效遺囑。他和妹妹交涉了多次,要求妹妹將房產給他,但妹妹不同意。朱光就來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要求將妹妹告上法院,請法院確認父親生前所立的遺囑無效。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朱光的申請,並為他指定了律師,不久,向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並非沒有生活來源
  
  法院立即對此案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查。朱光的妹妹朱麗說,哥哥並不具備《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第一,哥哥雖然是四級傷殘,但並沒有失去勞動能力,而且現享受低保待遇,每月有固定的生活費。第二,他們兄妹並沒有對哥哥棄之不顧,四兄妹每月給他資助80元的生活補助費,哥哥應該衣食無憂。第三,哥哥並非無房屋居住,5年來,她在南湖的一套房屋一直被哥哥佔著。朱麗還憤慨地說,父親在世時,哥哥對父親態度很不好,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而原先自己購買父親的房屋,是經過了兄弟姐妹的協商,自己償還了父親近5萬元的債務,才出資購買的。父親主要就是考慮到了這些,才在遺囑中將房子留給自己。法院經過審查,確定了被告朱麗所言屬實。朱光父親生前在南京市第三公證處留有遺囑,遺囑明確表明,在狀元弄房屋的購房款,是由女兒朱麗所出,他去世之後,房產由朱麗一人繼承。而原告朱光也的確長期居住在妹妹朱麗的房屋中,由兄妹四人出資扶養,並且於1998年開始享受低保。
  
  判定遺囑部分無效
  
  今年5月,秦淮區法院當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立遺囑人當時沒有考慮到兒子是殘障人,沒有為他保留部分遺產份額,違反了我國《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因此判決該遺囑部分無效。被告朱麗當庭表示,同意原告終身無償居住使用這套住房,但是不得出租或轉讓。法庭認為,本案中繼承分割的財產為不宜分割的一套房屋,並且該房屋是由被告償還了被繼承人的債務後出資購買所得,因此判定這套房屋的產權歸被告朱麗所有。但考慮到原告朱光終身無償居住在該房的價值大於他能夠享有的遺產份額,因此采納被告的意見,同意原告終身無償居住在該房屋,但不得出租、轉讓該房屋。原告在其戶籍所在地領取低保,其兄弟姐妹每月繼續給其一定的生活費用。  通訊員  黃建中  實習生  宋婷 記者  吉啟雷


  張葉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莉娜手語工作坊 的頭像
    莉娜手語工作坊

    超有趣手語廣角鏡--莉娜手語工作坊

    莉娜手語工作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