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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報業網 (2007-10-23 10:32)

 



 

  智障精神殘疾人員納入優惠,福利企業擴至所有制企業


  本報訊(記者羅斯丁實習生郭茂紅通訊員劉小倩王媛媛張瑩)記者昨日從市地稅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後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根據調整後的政策將現行享受稅收優惠規定的“四殘”人員(盲、聾、啞、肢體殘疾)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了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而享受稅收優惠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則由福利企業擴至所有制企業。


  “四殘”人員擴至“六殘”人員


  市地稅局介紹,根據調整後的政策將現行享受稅收優惠規定的“四殘”人員(盲、聾、啞、肢體殘疾)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了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而享受稅收優惠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則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類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將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列入了適用範圍。調整後的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更加注重殘疾人員就業的各項權益與安置單位的實際利益,對推動殘疾人在社會的平等就業,促進社會的和諧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企業安置殘疾人稅收也優惠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也就是安置的殘疾人員越多,可扣除的稅額就越多。


  稅務人員表示,如果安置單位已經在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了,那麼就不能再享受殘疾人優惠政策。


  ■政策解讀


  殘疾人創業優惠多


  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收入,可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可按照省政府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為:


  工資薪金所得


  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減征50%;


  6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減征40%;


  10萬元至15萬元(含15萬),減征30%;


  15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減征20%;


  20萬元以上的,減征10%。


  殘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個收入區間的,實行全額累退適用減征比例,不得分段計算。


  對於當年新招用的殘疾人沒有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作為參考數據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減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享受此待遇。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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