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高燕
-講述·法援故事-
王項莊是個聾啞兒,今年14歲,家在貴州一個偏遠的山村裡。2011年3月,王項莊所在的特種學校還沒有開學,父親王勇要回佛山打工,兒子捨不得父親走,王勇就決定帶他一起去。包工頭劉通宇是王勇同村老鄉,看王項莊成天在工地上也沒什麼事,就和王勇商量讓孩子也去幫幫忙。王勇覺得讓孩子乾點活也可以,還能賺點零花錢。第二天,王項莊就和父親一起到工地上工。沒想到第8天下午3點多,王項莊在四樓收拾垃圾,由於大樓只是主體完成,窗戶都還沒有封上,王項莊光顧著低頭撿垃圾,也沒注意身後,一失足從窗戶掉了下去,由於受傷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兒子死後,王勇找到劉通宇,劉通宇苦著臉說:『你也知道咱承包的就是個收尾的小工程,我也就賺個萬把塊錢的,哪有錢賠給你?你要錢就去找公司吧。』王勇知道他說的也是實情,也就沒再強迫,又去找公司。公司負責人說劉通宇提供的用工名單裡沒有王項莊的名字,甚至懷疑王項莊與王勇的父子關系,以此為由說什麼也不肯賠償。
有個在深圳打工的親戚告訴王勇,深圳有一個盛唐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讓他給律師打電話求助。律師詳細詢問案情後,王勇告訴律師,為了能證明父子關系,他已經按照公司要求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證明王項莊就是王勇的兒子,隨後,律師與當地鎮政府、派出所、勞動局和公司進行聯系溝通,一起召開了聯合會議。
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三點意見,一是王項莊不是公司員工,沒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二是王項莊死亡事件應當定性為意外死亡,不是工亡,應當按照人身損害的相關規定處理;三是作為王項莊的監護人,王勇對兒子的死亡應當負擔主要責任,同意王項莊在工地工作的劉通宇承擔次要責任,公司的責任僅限於對工地出入管理不善。對於公司這種逃避責任的分析,援助律師當即進行反駁。律師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個人就屬於違法,應當就個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責任,因此,王項莊應當認定為公司的員工,在工作期間死亡的,就屬於工亡。其次,既然是因工死亡,就不存在責任的大小了,由於王項莊未滿16周歲,屬於童工,根據相關規定,王項莊工亡應當獲得近60萬元賠償。援助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公司律師也沒有那麼強硬了,提出可以協商。援助律師就給王勇做工作,從證據方面來說,王勇除了工友證言外,幾乎沒有別的證據;而且,公司並沒有很嚴重的違法事實,對王項莊上班也的確不知情。因此,最終大部分責任可能還需要劉通宇承擔。一聽律師這麼說,王勇就說,劉通宇承包的是小工程,沒多少錢,其實就是代表他們一群老鄉和公司簽的合同,他不大願意讓劉通宇承擔責任。援助律師綜合考慮雙方的情況後,又多次和公司協商,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王項莊家屬共獲得賠償金25萬元,其中劉通宇承擔3萬元,公司承擔22萬元,該案得以順利解決。
-律師提醒-
不要急於讓孩子工作
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無論是身體還是心智上都不成熟,也許在成年人看來是很簡單的工作,可是讓他們做就有可能出事故。而青少年一旦因事故而造成殘疾,將來漫長的生活都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因此,農民工朋友不要著急讓孩子早早工作,該上學的時候就應當學習知識,身體發育成熟後再出去工作也不晚。在放假期間,可以讓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或臨工,但不要從事危險或重體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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