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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王姓聽障民眾因路邊停車未繳費,又逾期未補繳,陸續被開了八十一張的三百元違規罰單。王以未收到補繳通知單及家庭經濟不佳,聲明異議希望免罰,結果法官調查違規舉發通知單送達時間,發現全部超過法定三個月內開單送達期限,依法不能處罰,裁定罰單全部撤銷免罰。
本案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若不服裁定還可抗告,若未來王勝訴確定,將可「省下」二萬四千三百元的罰款。
家住內湖的王姓民眾,三年前就讀研究所期間,在新北市路邊收費停車格停車,卻未在期限內繳交停車費;經書面通知催繳,也未在七天限期內繳交,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逐一開出每張三百元的違規罰單。總計王從九十八年十月到九十九年四月,累計被開出一百多張罰單,扣除已繳清的罰款,他不服其中八十一張罰單,就向板橋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法官調查認為,王的八十一張違規舉發單,都是在一年以後才送達,明顯超過違規行為終了日起三個月內合法送達舉發的規定,裁定全部撤銷,諭知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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