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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星期六





聾人.聽障的定義




聾人的定義

「聾人」譯英文為Deaf,其的英文首字母大寫「D」之意思是耳聾的族群擁有手語語言與自己獨特文化,不受常人管理,我們聾人應該自尊心!應該用「聾人」字。
在美國,很多常人企圖管理聾人,就強迫聾人學唇語而多用「聽障」字(hearing impaired)。可是西元一九八八年三月高立德大學(Gallaudet University)聾生抗議遊行(Gannon, 1989)而獲得權益,使許多常人接受而尊重聾人就趨向用「聾人」字。
Deaf的英文首字母小寫「d」是耳聾的意思,但沒有手語語言與自己獨特文化。也不可用mute字,其是啞的意思。例如:China的英文首字母大寫「C」之意思是中國,其同字china,但英文首字母小寫「c」是瓷器的意思。
Of的意思是被人管理,for的意思是幫助服務;of the Deaf就是聾人為自己聾人服務的意思。For the Deaf的意思是常人為聾人服務與幫助聾人。
聾人在外表上與一般人沒有分別,而同樣面目清秀,身體健全,但隱藏著一種嚴重的缺 陷,而與有聲世界隔閡。
啞人的定義
長久以來,一般人都認為聾人(聾子)與啞人(啞巴)是兩種生理感覺器官有缺 陷的人,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以「聾」與「啞」合稱而混為一談,以為聾者一定就是啞吧。因為聽覺有障礙,聽不到聲音,以致兒童未能學習說話,等到長大成人,本來正常的發音器官,也因著「用進癈退」的原則而喪失了良好的機能,所以不懂得怎樣說話,便成了「啞人」。「聾」與「啞」兩詞,就是連用成「聾啞」一詞了。但是實在應該是「聾」一詞。聾人在生理上是受著雙種障礙的打擊。(陳鳳文,民60)
出處(趙建民,民87 聾人文化概論 台北:中華民國啟聰協會)

聽覺障礙的定義
聽覺障礙指個體無法有效地以聽覺接受訊息,以致嚴重影響其言語(speech)的接受與表達。聽覺障礙的程度,則依其所能感覺到的最小音量而定。
聽覺障礙者的類別
聽覺障礙最基本的分類方式。
(1) 我國「(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3) 的分類
1. 輕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者。
2. 中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未達60分貝者。
3. 重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未達90分貝者。
4. 全聾
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4) 我國中度聽覺障礙者
1. 輕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55-69分貝者。
2. 中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70-89分貝者。
3. 重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5) 美國「(6) 伊利諾兒童委員會」(7) 的分類
1. 輕微聽覺障礙者(slight loss)
聽力損失在27-40分貝者。
2. 輕度聽覺障礙者(mild loss)
聽力損失在41-55分貝者。
3. 中度聽覺障礙者(moderate loss)
聽力損失在56-70分貝者。
4. 重度聽覺障礙者(severe loss)
聽力損失在71-90分貝者。
5. 極重度聽覺障礙者(profound loss)
聽力損失在91分貝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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