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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與檢察機關訊問,在證人部分並未強制規定提供通譯給語言不通或聾啞人士,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證人應通譯傳譯,或選擇以文字訊問或陳述。

洪慈庸提案指出,依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受刑事之指控或因其權利及義務涉訟時,應有權受獨立且公平之管轄法院為公正的審問。

提案指出,同條第3項第6款並規定:「任何人受刑事之指控時,如有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者,應免費備有通譯協助其傳譯」。

洪慈庸提案指出,經查立法院於民國98 年3 月31日就已通過上開公約及公約之施行法,並於同年4 月22日公布,同年12 月10 日施行,但56 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9條,僅明定「被告」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受訊問時得用通譯,但該條文並非強制規定,以致實務上對於使用通譯與否仍可由法院或檢察機關裁量。

洪慈庸提案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協助,但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如果是聽覺障礙或語言障礙者,如有因刑事訴訟程序而受訊問情形,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並沒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立法精神,給予適時、適當的權利保障。

因此,洪慈庸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99條規定,規定包括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如有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如果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應由通譯傳譯之外,得依選擇以文字訊問或以文字陳述,以完善並落實語言不通、聽覺障礙或語言障礙者,其受刑事訴訟程序訊問時陳述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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