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訊聾啞未成年人許某涉嫌盜竊,卻拒絕向辦案人員提供法定代理人信息。為保護他的合法權益,法院聯系公益志願者作為合適成年人,出庭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職權。最後許某打開心結,當庭承認犯罪事實。近日,沙坪壩區法院對許某作出從輕處罰,判處她有期徒刑7個月。
去年9月2日11時許,許某搭乘209路公交車行至沙區制藥三廠站點時,盜走乘客黑色錢包一個,內有現金3000元。逃跑中她被保安抓獲並扭送到公安機關。
許某自稱聾啞人,自報年齡是16歲,經法醫骨齡鑒定系16歲,屬未成年人。偵查階段她拒不認罪,也拒絕提供家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並拒絕在筆錄上簽字。該案移送到法院後,法院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為更好地保護許某的合法權益,法院在依法為她指定辯護律師的同時,啟動了合適成年人出庭機制。山城義工志願者服務隊指派年過五旬,對未成年人幫教很有經驗的譚某,作為合適成年人出庭。
法院又征求了許某對譚某作為合適成年人出庭,行使她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的意見,許某表示同意。
12月8日,沙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雖然證據確鑿,但她仍拒不認罪。合適成年人譚某借助手語翻譯,幫助許某理解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程序,協助許某與法官、公訴人、辯護律師等人進行溝通、交流。最後,許某打開心結,在宣判前一刻首次承認盜竊事實。
最終法院當庭判處許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500元。
據沙區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劉原庭長介紹,此案是該院首次運用合適成年人出庭機制開庭審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也是該院繼心理乾預、特邀幫教員出庭等制度探索之後,為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又一創新舉措。
重慶晚報記者王明
合適成年人出庭機制
沙區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劉原庭長介紹,《重慶市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暫行辦法》第47條規定,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訊問、審判時,涉案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場的,依法由辦案單位通知熟悉涉案未成年當事人的其他成年親屬、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等,或者通知負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職責的群團機構、社會組織選派符合條件的成年代表,作為訴訟參與人到場,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維護涉案未成年當事人合法權益,並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該條例還規定,合適成年人不能行使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