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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促進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就業,訂定「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辦法」以補貼創業貸款利息方式協助其創業。

◆服務對象:
  補貼對象為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年齡在20歲以上65歲以下,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6個月,經公、
  民營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所經營事業之稅籍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事業登記及具備特定對象
  身分之一者。

◆服務內容及方式: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為6年,由本中心按月補貼年息6%貸款利息,但倘貸款利息低於6%時,
  按實際貸款利率補貼。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每年按下列比例之金額
  補貼利息:
  (1) 第一年為核定金額全數
  (2) 第二年為核定金額90﹪
  (3) 第三年為核定金額80﹪
  (4) 第四年為核定金額70﹪
  (5) 第五年為核定金額60﹪
  (6) 第六年為核定金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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