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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六至十五足歲)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兒童。
二、申請方式
時間:隨時提出申請
地點:就近洽所屬學區學校輔導室或特教業務承辦處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戶口名簿(影印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影印一份,正本驗畢歸還,疑似身心障礙免附)
(三)鑑定安置申請表(至擬就讀學區學校領取,可由學校協助填寫)
(四)學前教育、早療服務之相關轉介資料

四、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教育安置方式說明




















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生在普通班和其他學生一起學習,依照學生的需要提供學習指導、教育輔助器材、相關專業服務等支持性服務。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學生就讀普通班,學校協助家長申請視障或聽障巡迴輔導,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通過後,由教育局派輔導員提供諮詢或直接服務。
身心障礙資源班
啟聰資源班
學生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學習,部分時間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必要之一般或特殊課程訓練,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資源小組未設置資源班學校,若有身心障礙學生需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學校可依第一次及第三次鑑定安置流程申請成立資源小組,俾利就近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服務。
自足式特教班學生入班需經鑑輔會安置會議決議安置,全部或大部分時間安置於特殊教育班接受輔導,學籍設在特殊教育班,如啟智班、愛心班。
特殊學校學生無法就讀於普通學校,經鑑輔會核定後轉介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在家教育年滿六歲至十五歲,經本縣稱鑑輔會鑑定無法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而同意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者。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暫緩入學:
年滿六足歲應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申請暫緩入學。每年三月先到學區學校查詢,並請學校代為申請。九月開學後申請者,應先到學區學校報到入學,並取得學籍後由學校向鑑輔會提出鑑定安置申請。申請家長請附上身心障礙相關證明及「暫緩入學輔導計畫」,是否可以緩學以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決議為準。各鄉鎮市公所在鑑輔會同意學生暫緩入學後,才可以開具暫緩入學、免強迫入學等證明或同意書。
(二)重讀:
因重讀沒有法令依據,所以本縣不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重讀該學年一年之措施。學校應根據其特殊需要給予適當輔導。
(三)延長修業年限:
身心障礙學生因中斷學習或其他因素需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應經本縣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委員會審查,符合延長修業年限規定者,才可以延長其修業年限,否則應如期畢業。延長修業年限之申請僅限於每年三月第一次鑑定安置時提出。

六、實施流程:

實施流程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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