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力更生


1. 補助資格及對象:
設籍並居住臺北縣六個月以上,年滿 20 歲至 60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之縣民。


2. 補助項目及標準 :


( 1 )房租補助 :以實際創業使用面積之比例核定,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最多補助二年,第二年補助金額為第一年補助金額之 60% 。


( 2 )設備補助 :創業所需設施、設備,不含耗材部分,每案最高補助比例不超過二分之一,最高補助十萬元。


3.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於創業六個月內,備齊下列表件提出申請 。


( 1 )申請表。
( 2 )租賃契約書、建築物權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3 )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
( 4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5 )未曾領有政府發給創業補助之切結書。
( 6 )障別登記為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附上醫療復健機構所開立具工作能力之「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醫療諮詢單」。


4. 曾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貸款未清償、或具乙類(電腦型)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者,不得申請。


5. 洽詢單位:
臺北縣政府 勞工局就業輔導課
電話: 2960-3456 分機 6549 傳真: 2967-0652 。

(二)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1. 補助對象:
( 1 )設籍並居住在台北縣六個月以上,年齡在 20 歲至 60 歲,有創業事實之身心障礙者。
( 2 )創業地設於本縣,經公、民營金融機構核撥貸款,但須在創業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 補貼內容:
( 1 )貼捕申請人向銀行貸款後所需繳付之利息。
( 2 )利息貼補最長以 7 年為限,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最高額度為 70 萬元 。
( 3 )利息貼補金額以申請人依本息平均償還方式分期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第一年貼補金額為全額貼補,自第二年起逐年遞減百分之十。

























第一年



最高 70 萬之利息



第二年



核定金額 90%



第三年



核定金額 80%



第四年



核定金額 70%



第五年



核定金額 60%



第六年



核定金額 50%



第七年



核定金額 40%



3. 申請文件:
( 1 )申請書、創業計畫書。
(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4- )金融機構貸款餘額證明。
( 5 )未曾獲得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切結書。
( 6 )障別登記為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附上醫療復健機構所開立具工作能力之「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醫療諮詢單」。


4. 洽詢單位:
臺北縣政府 勞工局就業輔導課
電話: 2960-3456 分機 6549 傳真: 2967-0652 。


(三)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


1. 申請對象及資格:
設籍並居住臺北縣六個月以上,且具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2. 貸款金額:
新臺幣 46,000 元,貸款期間為二年免利息。


3. 貸款方式:
申貸人應覓連帶保證人一名,並共同簽立同貸款額度之本票乙紙,貸款期間屆滿後二週內返還,或貸款期間內隨時返還 。


4.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低收入戶證明。
( 2 )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證影本。
( 3 )申貸人應覓連帶保證人一名,由申貸人簽立同貸款額度之本票乙紙,並由保證人背書。保證人就本貸款之清償負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年滿二十歲並具行為能力。申貸人不得互為保證。
( 4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5 )領據。


5. 洽詢單位: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就業輔導課 電話: 2960-3456 分機 6549 傳真: 2967-0652 。


(四)臺北縣勞工創業輔導團


1. 服務對象:本縣有意自行創業或已自行創業之勞工。


2. 輔導方式:
由本府敦聘「臺北縣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協進會」擔任本縣創業輔導團顧問,每週兩天至本局接受創業諮詢服務。


3. 諮詢地點: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0727 文件室。


4. 諮詢輔導時間:
週二 14:00 至 17:00
週四 09:00 至 12:00


5. 洽詢單位: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電話: 2960-3456 分機 6753 傳真: 8968-3102
網址: http://www.goodjob.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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