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方式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職特教班〕

一、適用對象
(一)年齡十八足歲以下(應屆畢業學生不受年齡限制),公私立國民中學畢(結)業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輕度及功能較佳之中度智能障礙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輕、中度多重障礙
(三)自閉症學生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評估後,確定為伴隨智能障礙之學生,轉介至本安置管道者
(四)能自行搭乘交通工具者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學生於每年三月向畢業學校申請
(二)畢業學校造具學生報名名冊及資料向本縣鑑輔會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報名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證明
(三)其他資料表件(依照該年度簡章規定)
四、安置原則
(一)由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委員會召開分區及聯合安置會議,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志願順序、生活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分兩階段決議安置學校。
(二)經安置後學生不得再要求轉安置
五、安置學校(以當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國立三重商工、國立海山高工、國立淡水商工、 縣立鶯歌高職、私立能仁家商、私立開明商工、私立穀保家商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一、適用對象
(一)年齡十八足歲以下(應屆畢業學生不受年齡限制),公私立國民中學畢(結)業學生
(二)智能障礙類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中度、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
(三)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類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上述障礙學生或伴隨上述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
(四)自閉症學生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評估後,確定為伴隨智能障礙之學生,轉介至本安置管道者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學生於每年三月向畢業學校申請
(二)畢業學校造具學生報名名冊及資料向本縣鑑輔會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報名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證明
(三)其他資料表件(依照該年度簡章規定)
四、安置學校
(一)智能障礙類:參考障礙程度及生活圈予以安置,重度、極重度優先安置(基北區國立林口啟智學校及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
(二)聽覺障礙類:安置於國立台中啟聰學校、國立台南啟聰學校
(三)視覺障礙類:安置於國立台中啟明學校
(四)肢體障礙類:安置於國立彰化仁愛實驗學校


〔參加聽障、視障、學障、自閉症等輔導升學專案(就讀一般高中職)〕

一、國民中學視覺障礙類學生甄試入學
(一)報名資格
年齡十八足歲以下(應屆畢業生不受年齡限制),國民中學畢業(含同等學力)領有視覺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視覺障礙應安置就學者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學生於每年三月向畢業學校申請
(三)檢附證件
1、報名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證明
3、國民中學學歷證件
4、其他資料表件(依照該年度簡章規定)
(四)甄試科目(以當年度簡章為準)
1、筆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自然學科
2、考試範圍:國中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
(五)分發原則
由甄試委員會按照報名考生甄試成績高低、志願順序、居住遠近、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等項綜合研判予以分發,所分發學生不佔該校新生核定名額
二、國民中學聽障、學障、自閉症學生就學安置
(一)報名資格
年齡十八足歲以下(應屆畢業生不受年齡限制),國民中學畢業(含同等學力)領有上述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上述障礙類別應安置就學者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學生於每年三月向畢業學校申請
(三)檢附證件
1、報名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證明
3、國民中學學歷證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資料表件(依照該年度簡章規定)
(四)安置學校及名額(以當年度簡章為準)
(五)安置原則
由安置委員會按照報名考生該學年度第一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成績高低、志願順序、居住遠近、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等項綜合研判予以分發,所分發學生不佔該校新生核定名額

〔參加一般高中職、五專甄選、登記分發及申請入學〕

一、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具有證明者
二、成績及名額處理
身心障礙學生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名額外加百分之二,但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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