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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之免稅優待
一、所得稅 身心障礙者於每年申報所得稅可享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一)應備文件: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洽辦單位:北區國稅局 (8953-5001轉273)。 |
二 、 免徵汽車牌照稅(汽車燃料稅沒有免稅)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補助內容及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巷車及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證明文件需正本)。
*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證明文件應屬身心障礙者所有,且均未逾期。
*徵期前和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一月一日起至申請前一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車主身份證(證明文件需正本)。
*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必須為同一戶之親屬。
*徵期前和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一月一日起至申請前一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2、個人計程車及車主雖登記為公司,經查明為個人所有之靠行計程車仍可依規定免稅(財政部88.3.25台財稅第881904454號函釋)。
三、洽辦單位
(一)北縣稅捐處(電話:8952-8630-35)
(二)北區監理所(電話:2688-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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