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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7.11.22 03:15 pm
 


行政院會上午由勞委會進行「落實照顧中下階層─就業弱勢者圓夢計畫報告」,決對失業者擴大就業輔導適用對象,由法定的六類對象,增加七類變成十三類,並且增加政策誘因工具。

政策誘因工具,則是雇主獎助津貼,由原每人每月5千元提高為1萬元,最長12個月;另臨時工作津貼則是每小時95元提高到100元,每月最高176小時為限;職場學習與再適應津貼,則是由每人每月1萬元提高為1萬7280元,最長三個月。除雇主獎助津貼是發給雇主做為就業整體薪資的一部分外,後二者都是就業者直接可以領取的津貼,但仍要由雇主代為申請。

對弱勢者的就業輔導,勞委會原就已有計畫,此次是將適用的對象擴大,由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的六類法定特定對象,包括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增加七類,勞委會將不必修母法,在依此一條文所定的子法中,增列二度就業婦女 (離開勞動市場達二年以上重返職場)、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弱勢青少年、經濟弱勢戶、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他經公立就機構評估者等七類對象,於年底前完成。



【2007/11/2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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