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加泰/金城報導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已於96年5月23日修法並發布施行,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三項,勞委會職訓局金門就業服務站表示,至今仍有許多雇主於求才或登徵才廣告時,不熟悉法令而訂定就業門檻,一旦雇主違反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逕行查察或經由民眾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重罰,金門就業服務站呼籲雇主要特別留意,以免觸法而不知。  

    金門就業服務站指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個項目為歧視理由,給予不利的對待。  

    金門就業服務站長謝彧玥表示,中高齡勞工進入就業市場時,常遇到一種情況是雇主原本答應錄用,但知道求職者年紀後就反悔。希望雇主重視求職者能力和經驗,不要有年齡歧視。為了增加弱勢勞工被僱用的機會,並且減輕雇主人事成本支出,雇主聘用金門就業服務站推薦的弱勢就業者(中高齡、身心障礙者、低收入等),將可每月補助雇主一萬元,最長補助期間為十二個月。  

    只要雇主(包括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向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金門就業服務站推介,並發給加蓋符合僱用獎助章戳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符合相關規定就可申請每個月一萬元的僱用獎助金。謝站長再次提醒雇主,若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徵才啟事或至金門就業服務站求才,不要將「年齡」、「性別」等16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顯示條件,避免觸法被罰鍰。他指出有關僱用獎助辦法相關事宜,請洽詢金門就業服務站,電話:(082)311119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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