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特考的舉辦並沒有固定的期間,需視各機關的缺額而定。考試院公布的預定時間是2003年1月25~27日舉行「九十二年公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共分三等、四等及五等三個等別,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個考區同時舉行:
考試等別 | 科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三等考試 | 24科 | 87名 |
四等考試 | 19科 | 51名 |
五等考試 | 9科 | 70名 |
合計 | 52科 | 208名 |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次的特考沒有適合由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者(視覺障礙中、重度以上)擔任之職缺;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聽覺障礙重度)可應考的項目為:三等考試一般行政2名,教育行政1名,資訊1名,工業工程1名,共5名;四等考試一般行政1名,人事行政1名,財稅行政1名,共3名;五等考試一般行政2名,電腦打字7名,人事行政1名,稅務行政1名,共11名,全部共計19名。
詳細情形可電洽考選部(02)22369188詢問。
本文為法規內容整理,至於法規本文、詳細資格限制及應考科目等,詳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法規。
- 資格限制:
- 一般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 本考試五等考試不限報考學歷,其餘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法規附表之規定。
- 考試類科仍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 應考資格:
- 二等考試:公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二年者。
- 三等考試: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或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或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考試: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或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或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註:部分科別之應考資格有更嚴格限制。
- 二等考試:公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二年者。
- 生理條件: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 患有嚴重精神疾患,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 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 兩眼矯正視力優眼未達○.一者,或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經用人機關依據考試類科職缺之工作性質,認定其無勝任能力時,就該類科職缺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註:前項考試類科之認定,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及指定之醫療機構會商決定之。
- 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 考試等級:
- 二等考試。
- 三等考試。
- 四等考試。
- 五等考試。
註:二、三等考試分別相當於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 二等考試。
- 考試方法:
- 本考試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本考試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其筆試之作答方式,得以其他方式行之。
- 本考試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成績計算: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科別,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本考試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科別,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四十,並得視需要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考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考試。
- 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
註: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錄取分發與訓練: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
- 轉調限制: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 一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