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大翻修!教育部規畫,從97學年度起,學雜費減免增訂「排富」條款,減免標準依障礙程度減免,改為以家庭經濟條件為主,再合併考量障礙程度、子女人數相關條件。
新增的學雜費減免「排富」條款,包括:1.家庭年所得超過100萬元、2.家庭年所得應計算人口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超過100萬元。3.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未來學雜費都不再享有減免。
草案也增訂,身心障礙人士的子女,就讀各在類在職專班,或夜間、假日上課的班別,未來也不再減免學雜費和學分費。官員表示,在職專班學生大多已經成年,而且經濟獨立有固定收入,如果學生本身沒有身心障礙,不應該再給減免。
教育部高教司表示,新修正的草案,適用所有高中職以上學校。草案是配合身心障者權益保障法作修正,未檢報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行政院核備後,預計從97學年度(明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高教司官員表示,現行的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子女學雜費減免,只考慮障礙程度;極重度和重度學雜費全免,中度減免十分之七、輕度減免十分之四。
修訂後的草案,改為依照評點點數減免學雜費,七點以上全免、六到四點減免十分之七、二至三點減免十分之四。評標項目加增家庭年收入、子女人數;未來但極重度和重度只有三點、中度兩點、輕度一點。
家庭年所得部分,40萬以下四點、40至70萬以下二點、70萬至100萬以下一點。另外,家庭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多一人再加一點。
高教司官員表示,家庭年收入100萬元以上,在一般的標準已經算是中產階級家庭,因此修訂草案不再補助。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國家資源,不實申請學費減免,草案也增訂追繳規定。未來一旦查獲重複申請減免補助、證件不實、冒名頂替或用其他不當方式領取減免,除了追繳減免費用,涉及刑責的部分也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殘盟盼取消身障程度分級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標準,將改為以家庭經濟為主。相關團體上午表示,希望身心障疑學生不管家庭收入、障礙程度,學雜費一律全免;身心障礙子女再依照家庭收入多少,訂定不同減免標準。
【2007/12/2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