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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2.27 03:54 am
 


國人申報長期旅居國外的外僑或外籍人士為扶養親屬時,受扶養親屬若未領有我國相關機構核發的殘障手冊,僅有外國機構或專業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時,財政部表示,依法不能扣除受扶養親屬的殘障特別扣除額。

不過,財政部指出,若納稅人的受扶養親屬日後取得我國國籍,並領有我國政府核發的殘障手冊等證明者,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追認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有溢繳稅捐者,並可獲退稅。

97年殘障特別扣除額為每人7.7萬元。財政部表示,納稅人申報的扶養親屬中,如領有政府發放的殘障手冊,並且符合受扶養條件時,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扣除每人7.7 萬元殘扣額。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扶養親屬如為外僑或是長期旅居國外者,且未領有我國政府核發的殘障手冊者,目前並無適用減除7.7萬元殘障扣除額的優惠。縱使納稅人出具國外醫師的診斷書證明,因不符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條件,不得申報減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有關殘障特別扣除額的立法意旨,其目的在維護我國殘障者的生活,並藉由減稅措施扶助其自力更生,落實政府社會福利措施。對於長期旅居國外的外僑或外籍人士,如無法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自然不能適用殘障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優惠。

但是財政部強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對象,因僅限中華民國國民,受扶養親屬日後若憑外國醫師或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時,即可補附影本,向稽徵機關申請追認殘障特別扣除額減稅。



【2007/12/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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