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鑑於逾半地方政府未將獲分配的公益彩券盈餘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用途,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益彩券盈餘用於社會福利支出時,須以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的業務為限;避免這些盈餘被不當移用。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目前公益彩券盈餘每年平均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經費超過一一○億元,但因各地方政府對於社會福利的認定與中央標準不一,根據審計部資料,近三年來,各地方政府獲分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項目未符合社會福利用途者就多達十四個縣市,這些縣市將部分盈餘運用至文化、教育、交通、民政等項目,不符社福支出用途,有必要修正、以杜爭議。


14縣市不符社福用途


對於公益彩券盈餘供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一事,修正案明定社會福利支出的項目,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的業務為限」。


〔記者藍鈞達/台北報導〕昨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社會福利支出的項目,將來地方政府在使用上必須將錢真正用在幫助弱勢團體上,也就是說,以後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的社會福利經費。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將會配合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及追回款項保管與運用辦法」,這部分的修正影響不大。


全國殘障聯盟先前建議,財政部應將此款項併入各縣市社福基金當中,或開放給民間社福團體申請使用,讓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殘障聯盟董事長林進興就曾說,公益彩券盈餘看似平均分配給各縣市統籌運用,但原有的社福預算卻大幅刪減,使得彩券盈餘淪為各縣市首長的「私房錢」而為人詬病。


社福團體促更明確界定範圍


許多社福團體批評:「有編的預算不執行,沒編的預算亂挪用。」因此,雖然全數用於社福、公益,做法卻相當模糊。社福團體仍認為,彩券盈餘應該有明確的使用範圍。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彩券盈餘五十%應該做為社會福利支出,每年分配給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做為社會福利支出的金額都超過新台幣百億元,去年也有近八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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