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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綜合─ 日期:2007年05月27日
苗栗低收入戶接受扶養影響權益
記者謝國金/苗栗報導
許多人為了減稅,常會把兄弟姊妹的子女列為扶養親屬,但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申請人的子女如被親友拿去報稅,親友也須列入低收入戶申請人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內,縣府在受理九十六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作業時,發現部分申請案件因被親屬申報扶養致喪失低收入戶資格,目前正值報稅期間,縣府社會局提醒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除非確實接受親友扶養照顧,否則不要隨便提供資料供高所得之親友申報扶養,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社會局表示,截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經縣府審查列冊照顧輔導之低收入戶計有二0三0戶,列冊人口為四九一一人;而低收入戶申辦資格係中央統一規定,申請家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一、家戶不動產依公告現值不得高於二六0萬元,二、家戶每人每年存款、投資等金額不得高於五萬五000元,三、家戶每人每月家庭總收入平均需低於九五0九元。
又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如將子女借給兄弟姊妹申報所得稅減免,兄弟姊妹的財產則須列入低收入戶計算,而會想找扶養人申報減稅,一般都是收入或所得較高者,其財產一旦被列入低收入戶計算,往往會使得低收入戶申請人的財產價值高過規定的二六0萬元,或因每人每年存款、投資等金額高於五萬五000元,而無法通過低收入戶資格審查喪失低收入戶各項福利。由於目前正值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社會局提醒縣內經濟弱勢民眾,尤其是已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用者,除非確實接受親有扶養照顧,否則不要隨便讓親友申報減免所得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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