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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可免納所得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為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係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之照顧與訓練,以教導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等方式,期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陶冶、豐富其生活為設立宗旨。類此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其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及「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間並無勞雇關係,該等機構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並肯定其學習表現,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時,其與雇主間具有勞雇關係,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其因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即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楊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52
  彙總編號:9805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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