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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更新日期:2011/01/05 04:11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被占用的情形相當普遍,但部份警員取締認證不認人,流於僵化,飽受詬病。擁有一千多名會員的苗栗縣肢體傷殘自強協會理事長賴永祥就有切身之痛,批評這種做法簡直是官僚!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身障服務科統計,身障者專用車位制度是從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實施,苗栗縣目前有三萬多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七千多人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卻常面臨身障專用車位被占用的無奈處境。



出示身障手冊 仍被判定違停



警方為保障身障者的停車方便,依規定可對占用者開單告發,但部份警員認證不認人,卻招惹民怨。賴永祥舉自己為例,有次到外縣市,將車停在身障專用停車位,因忘了擺放身障停車證,警察前來開單被他發現,立即上前說明並出示身心障礙手冊,警方卻仍堅持依法要開罰單。



賴永祥說,他是小兒痲痺患者不良於行,外觀就足以辨識,何況也出示身障手冊證明確實是身障者,為何還要拘泥於相關規定,這已喪失保護身障弱勢的立法美意。



身障民眾如遇到這種情況,可向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苗栗縣三義鄉就有申訴成功案例。家住三義鄉廣盛村的五十二歲村民劉玉蓮開車載聽障母親到桃園中壢辦事情,將車停放身障專用停車位,一時疏忽未將身障停車識別證放在擋風玻璃明顯處。



聲明異議 交通法庭裁定不罰



桃園警方取締時,她曾出示身障停車識別證與母親的身心障礙手冊,卻未被警方接受。不但車被拖吊還被開單,指她在身障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苗栗監理站裁罰一千兩百元。她很不服,向苗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身障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雖規定使用者應將專用停車識別證放在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違規停車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但立法目的是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權益,避免非身障者占用身障專用停車位。所指「違規停車」應是非身障者或其家屬占用身障者專用停車位。劉女載身障母親,而將車停放身障專用停車位,不違反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裁定劉女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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