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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違反身障優惠擬開罰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身障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若沒提供身障者票價優惠,將處罰鍰並公布姓名。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未來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電影院等民營單位則應予半價優待,身障民眾的1名隨行陪伴者,也能享有同等優惠。


依現行做法,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的公營風景區等有免費,但若民營或公設民營單位,應為半價優惠。


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公設民營單位由民間經營管理並自負盈虧,若從現行半價改為免費,需考慮違約和業者經營問題。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若業者違反優惠相關規定,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先予以警告,若仍不改善,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公告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會中表示,近日台北市抽查各大電影院,發現很多業者並沒有提供身心障礙者票價優惠,應有處罰給予約束。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也說,她曾為了進電影院,打了近30通詢問電話,最後仍因沒有完善無障礙空間而取消,也很難訂定出遊計畫,政府應妥善規劃兼顧可行性並提高身障人士社會參與的政策。


初審條文也通過,身心障礙者參與休閒及文化活動、公共資訊無障礙、法律諮詢及協助、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等措施,若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2012/10/24 中央社】@ http://udn.com/



新聞一點靈-風景區未提供身障票 最高罰5萬




  • 2012-10-25 01:46 
  • 中國時報 
  • 【(陳文信)】


    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規定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及一位陪辦者免費優待,民營機構則應提供半價優惠;但相關規定未訂罰則,業者就算不提供優惠,政府也無法可罰。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增訂罰則,違反規定者最重可處五萬元罰鍰,且應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立院初審 公設民營場館 納身心障者免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2-10-25  07:52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公設民營」的風景區、康樂場所和文教設施,也必須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優待。同案還訂有罰則,如果無視於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的警告,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  (程平報導)


有鑑於許多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為改善營運績效,均改為委託民間經營,讓原本可以獲得免費優惠的身心障礙人士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就提案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公設民營的場所也納入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優待的範圍,陳亭妃說,希望藉此讓身心障礙者能有更多的機會走出去戶外。


同案中並訂有罰則,未依法落實的業者,如經內政部要求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先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將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以公告該業者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也就是說,如果這項修法最後完成三讀,全國的身心障礙者將可免費到屏東海生館或宜蘭傳藝中心等場館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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