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3日 15:23

員警在車禍現場勘驗顯示,老翁車禍前明顯未靠路邊行走。(林和生翻攝)
員警在車禍現場勘驗顯示,老翁車禍前明顯未靠路邊行走。(林和生翻攝)
從肇事機車置物籃發現,左側有明顯撞擊痕跡。(林和生翻攝)
 
從肇事機車置物籃發現,左側有明顯撞擊痕跡。(林和生翻攝)
行李箱上的白色擦痕顯示是機車正面撞擊點。(林和生翻攝)
 
 
行李箱上的白色擦痕顯示是機車正面撞擊點。(林和生翻攝)
老翁在意外中僅有輕微擦傷,卻被認為未靠路邊行走是車禍主因,遭判刑2月。(林和生翻攝)
 
 
老翁在意外中僅有輕微擦傷,卻被認為未靠路邊行走是車禍主因,遭判刑2月。(林和生翻攝)

屏東70歲邱姓老翁,2年前以右手拖拉行李箱,沿高樹鄉文昌路行走,卻意外遭後方騎乘機車的61歲阮姓婦人追撞,老翁幸運僅受輕傷,但婦人倒地後重創頭部,隔日傷重不治,屏東地院法官認為,他走路未靠邊是肇事主因,雖然被撞仍遭判2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婦人當時先自後方追撞老翁及手拖行李箱,後來失去平衡向右前方衝出倒地,雖然速度不快,但正好撞傷頭部導致顱內出血,經過1日搶救仍回天乏術。

僅受輕傷的老翁向法官解釋,對方因為閃避對向超車來車才會自行摔車,當天是與婦人反向方向行走,看見機車直朝自己衝來,因驚嚇而倒地受傷,並非騎車撞傷,倘若遭撞,傷勢不會如此輕微。

但法官調查發現,機車上擦痕均集中在車體右側,是向右方倒地而向前滑導致,而置物籃左側有向內擠壓變形痕跡,可見籃子變形的撞擊力量並非機車倒地,是來自前方偏左力量擠壓變形。

員警還拍到老翁車禍後照片,顯示他曾受左向右施力,使得外套下方產生損壞,位置剛好與機車置物籃高度相當;且從行李箱顯示白色撞擊痕跡可知,行李箱是正面遭撞擊,採集的跡證在在都顯示婦人是撞到人及行李箱後倒地,而造成的痕跡明顯在車道上。

法官審酌後指出,雖然老翁因未靠邊行走而造成一條人命枉死,但考量這並非車禍唯一原因,加上他是領有殘障手冊的瘖啞人士,因此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交通隊交安組長陳柏年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違者可依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8條,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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