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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經鑑定醫院診斷需裝配輔助器具者。
 3、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4、設籍且居住本市一年以上者,優先補助。
服務內容:
 1、依輔具補助標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
 3、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項輔助器具。
應備表件:
 1、申請書及申請人、代理人印章。
 2、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六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應配置輔具名稱)。
 5、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6、輔助器具費用、估價單或加蓋負責人私章統一發票。
7、申請人或其家屬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單位:社會局第四科
     三三六八三三三轉二四五0或三三七三三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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