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經鑑定醫院診斷需裝配輔助器具者。 3、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4、設籍且居住本市一年以上者,優先補助。 服務內容: 1、依輔具補助標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 3、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項輔助器具。 應備表件: 1、申請書及申請人、代理人印章。 2、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六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應配置輔具名稱)。 5、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6、輔助器具費用、估價單或加蓋負責人私章統一發票。 7、申請人或其家屬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單位:社會局第四科 三三六八三三三轉二四五0或三三七三三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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