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障礙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聽力語言障礙包括:
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
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
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聾
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重聽
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單純的語言殘疾。
不分級
聽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聽力損失程度
聾 一級聾 91dB
二級聾 90-71dB
重聽 一級重聽 70-56dB
二級重聽 55-41dB
注:
1.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HZ)的平均數。
2.聾和重聽均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聽力均失輕的一耳為準。
3.若一耳系聾或重聽,而另一耳的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的,不屬於聽力障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