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逾67人機構 雇身心障不得低於1%


中時電子報╱林修卉  台北報導 2007-05-22 04:35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案,員工總人數六十七人以上的國內私人機構,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員工比例,不得低於一%,也不得少於一人。若進用人數不足,雇主須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以不足人數的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另外,各級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可以公布違反身心障礙者進用規定的公司、企業與機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案,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提高國內各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比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五十人以上者」、降至「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比例也從員工總人數的二%,提高至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一%,也不得少於一人。若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則不列入計算;但身心障礙者從事時薪工作,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進用二名身心障礙者以一人計算。內政部指出,目前國內各公、私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總人數雖已超過現行法定的一四○%,但仍有約一○一九家機構、三千多個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新制上路後,預估可新增約四八○○個就業機會。該修正案也新增規範,「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705/20070522289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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