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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某企業女員工被總經理性騷擾、襲胸,被害人向女主管反映,主管作證時稱沒聽見,也沒發現異狀,被控涉嫌偽證。主管事後提出聽障證明,辯稱當時被害人雖有找她講話,但因聽障,根本聽不清楚,台南地檢署昨天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台南市歸仁區的某家企業黃姓總經理涉嫌在98年底對一名身材頗佳的女員工性騷擾,先以言語騷擾,再從背後貼近,並伸手襲胸3、4秒,被推開後竟又伸手摸被害人的肩膀和下巴。被害人立刻打電話告知丈夫,並向李姓女主管反映。
豈料,李姓女主管到台南高分院出庭作證時,竟表示被害人當天並無異狀,也未向她反映遭總經理性騷擾,由於其證詞足以影響判決,法官認為她涉嫌偽證罪,故由台南高分檢發函交台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調查時,李女稱自己聽覺障礙,領有殘障手冊,當天裁縫車很吵,根本聽不清楚被害人說話,也沒有注意到她有沒有哭,才認為被害人當時沒異常。而李女出庭時確因聽障,需要女兒在旁大聲說明,即使證詞有誤,也難認定是故意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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