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經費來自於企業、機構未足額進用障者時繳交的罰款,由於「燒錢」速度太快,台北市勞工局修訂獎勵雇主進用障者年限,從原來的無上限,修正為每人最多補助2年,即日起施行。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辦法原先規定,雇主只要超額進用1名障者,從第七個月起即可領取補助,辦法修訂後,獎勵年限從第七個月起至第30個月止,換算起來等於2年。勞工局預估,新規定從今年五月起生效,至九十八年五月止工作滿30個月的障者,雇主即不再享有補助。
  
  身障就業基金目前尚餘34億7600餘萬元,當各公私立機構未依規定足額進用障礙人士時,必須繳納差額補助費,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但若企業、機構等超額進用,當身心障礙者工作滿6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即提撥基金用以獎勵雇主,獎勵金為基本工資的一半。
  
  身障就業基金用途多樣,除獎勵雇主外,並用以辦理職業訓練、創業補助、求職服務、職務再設計、庇護性就業服務、失業給付等。勞工局表示,一來由於預算緊縮,且考量到障者既已穩定就業,經費應用於鼓勵其他新投入就業市場的障者和參與進用的雇主,為讓有限資源能有更妥善的運用,故修改獎勵年限。
  
  勞工局表示,新規定已函告各公私立機構、單位,由於進用障者初期的誘因仍在,雇者的負面反應不多,應不致影響進用障者的意願。此外,以往雇者只要超額聘用障者,即使工作地點在外縣市,也可享有獎勵,但修改為工作地點僅限在北市。
  
本文出處: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601+11200708280010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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