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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要徹底 國家要負責 南部特教學校性侵案國賠申請結果記者會



馮喬蘭寫於 2012年11月7日16:56 ·




20121107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國賠要徹底  國家要負責


南部特教學校性侵案國賠申請結果記者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自今年一月底協助5名受害學生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至今已9個月,終於有了初步結果。共有3位受害人家屬與學校達成協議,分別獲得110萬到150萬元不等之賠償,另有2位受害人將分別由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及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助進行司法訴訟。


 


一開始學校拖延不召開國賠協調會議,還想以保證就學就業來交換撤回國賠,直到3月16日本會與立委召開記者會,要求教育部要負責,才終於在3月23日召開第一次協調會。協調會波折迭起:校方否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堅稱學校沒有通報上及管理上的疏失;甚至表明「你們在乎的是小孩,我們在乎的是公務員」;竟然還堅持必須「保證不代位求償〈註1〉」才願意進行協商。(記錄請參見人本之友會訊p14-16)。至今能有這結果,對部分受害家庭而言,是暫告段落,然而就我們看來,國家責任尚未了結。


 


一、國賠要徹底  必須讓其他受害家庭有國賠申請管道


本案受害學生至少有92人(見監察院調查報告),現在提出國賠申請者才5人,教育部應該設置管道,提供訊息,讓所有受害家庭得以申請國賠。


 


二、國賠要徹底  必須向有疏失之教職員求償


本案共彈劾16人,糾正4個相關機關單位,依據監察院報告,其疏失包括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未依法召開性平會、自行組成並無專業素養人員參與之調查小組、未依法盡其應擔負之防治或督導責任、學校未依法及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心裡諮詢輔導等協助等事項,導致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一再發生。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教育部應監督學校向有疏失之教職員求償,不應由全民買單。(註2)


 


三、國家要負責  應成立平台 整合案件 別讓家長孩子奔波受苦


依據監察院彈劾文稱:「被彈劾人林細貞、周志岳、黃清煌、蔡璧娥、戴千琇、陳文通、張木生等人未盡通報或督管之責,致臺南○○學校所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中,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肇致該校一再發生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由於學校隱匿吃案、遲延通報的結果,造成當事學生及家長兩年來疲於奔命於婦幼隊、地檢署及各地方法院間,直到現在還在因多年前的事件出庭接受調查,嚴重影響學生就學心情及家長生計。


懇請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家防會、教育部及台南市政府就本事件召開案件整合平台會議,就移送、偵查、調查、當事人諮商輔導及處遇等等,將所有案件做有效能的資源及人力整合。


 


四、國家要負責 不可包庇縱容違法


教育部督察室在2011年12月已調查該特教學校有數十起違法失職不通報事由,監察院更查出該校有70案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教育部應主動將督察室所查獲隱匿吃案之教職人員,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不得包庇、縱容學校違法。


 


五、國家要負責  學生輔導要延續  教育問題要解決 


諸多尚未結案的學生因自行轉學或被逼轉學、或畢業,導致諮商輔導中斷,學校卻都置之不理,沒有任何結案報告或轉銜、交接。而被彈劾的教職員依然沒有解聘,甚至繼續擔任主管職務,繼續以退宿懲罰替代教育方式,也依然有學生及家長擔心而不敢住宿。教育部首先應公開事發當時組成之「輔諮小組」的結案報告,主動向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再則對於現況及相關處遇處理,也應有公開報告,讓社會得以了解,國家盡責的情況。


 


註一: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二:教育部未向校長等人代代位求償案件包括:某國立農工國賠案670萬元,


      某特教學校國賠案138萬元,前者4個月後將消滅時效,後者半年後將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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