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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140707 10:14:56)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8款規定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修法後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限額免稅,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稅務局表示,原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有關專供身障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汽量」等條件限制,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防杜假藉以身心障礙者申請名貴車輛免稅,造成稅源流失之情事發生,爰修正身障者免稅條件,採限額免稅及限縮親屬親等。
上述,身障者免稅條文修正案,自104年1月1日施行,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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