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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三日行政院臺八十人政貳字第三五三七四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臺八十八人政力字 第一九一三六六號
 (原名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殘障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力字 第一九一八六九號函修正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授人力字第○九一○○四七八二九號函辦理修正第五、六、十一、十二點。




















































































第一點  
為使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特訂定要點。




第二點  
下列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稱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機構。






第三點  
各機關參加公保、勞保人數合計在五十人以上者,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進用人數按公保、勞保之要保機關或投保單位之員工數計算,參加公保、勞保之員工,合計每滿五十人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一人,未滿五十人之尾數不計;進用重度身心障礙人員,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點  
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以持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認定標準。現職人員中,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列入進用人數計算;其體能狀況合於身心障礙標準,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服務機關除應勸導或協助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或由服務機關洽請社政主管機關會同衛生醫療主管機關鑑定核發。




第五點  
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身心障礙人員適合擔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1. 具有公務人員任 (派) 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派)用或聘任。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除報經本院專案同意者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列出缺不補者,如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函經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本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2. 未具前款資格者,得依所具學歷、專長及體能狀況,分別以聘用、約僱或在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進用標準內以技工、工友進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得於編制內職務出缺時,凍結該職缺,聘僱身心障礙人員,至足額進用時為止。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如年度技工、工友預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額(以該年度重新核定轉正後之預算員額為準),得專案函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額之身心障礙技工、工友以連人帶缺方式進行移撥;確無適當人員可資移撥者,始得進用身心障礙之技工、工友。
  3.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除應依本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政府機關適合身心障礙者擔任之職務一覽表,列報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外,於職務臨時出缺時,應報經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自行遴用身心障礙之合格人員或僱用非現職身心障礙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該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之職缺,並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提列為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




第六點  
各機關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時,得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並函知相關之身心障礙團體提供身心障礙人員求才資訊。各就業輔導機構應建立申請就業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名冊格式如附表一),隨時提供有關機關參考遴用。




第七點  
各機關為使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能發揮其工作效能,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編訂預算,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並應對身心障礙人員予以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第八點  
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點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將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列表(如附表二)函送本院人事行政局彙陳本院備查。但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辦理情形,由各該縣(市)政府彙報。




第十點  
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成果之獎勵原則如下:

  1. 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得予記功二次,人事主管得予記功一次,另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嘉獎二次。
  2. 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機關首長得予記功一次,人事主管得予嘉獎二次,另有功人員得有一人予以嘉獎一次。
  3. 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機關首長得予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得予嘉獎一次。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前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獎勵。






第十一點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依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1. 於年度終了時,檢討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未足額進用之機關,除已報請控留提供身心障礙特考分發人員及已辦理進用不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業程序者外,其機關首長應予記過一次處分,人事主管應予申誡二次處分。
  2. 連續二年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其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應加重處分。




第十二點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本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性別         
學歷         



        
所員
具任
公用
教資
人格
        
身礙
心狀
障況
        
身手
心冊
障編
礙號
        
適作
合項
工目
        
聯及
絡電
地話
        
備註         

填表說明:


  1. 所具公教人員任用資格: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考試及格資格或經審定之任用資格。
  2. 身心障礙狀況: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之身心障礙類別填寫,並註明特徵。
  3. 適合工作項目,依身心障礙狀況及身心障礙人員本人特有專長填寫。




附表二  




































































































































































 數\ 機
\ 據\ 關
項 \  \別
 目 \  \
    
現有參加公保
、勞保人數
     
依法應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
     









具任用資格者      
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      
技工、工友
(含駕駛)
     
職務代理      
合  計      
進用不足人數      
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佔
應進用百分比(%)
     












業務需具技術、專業學能或良好體能     








駐外單位無法進用     





目前職缺已滿     
目前無適當職缺     
無技工、工友職缺或約聘、僱員額     






無適合機關需用之人選或未具任用資格     
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不願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備註
填表說明:

  1. 本表以每年十二月一日為計算基準;主管機關別包括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辦理情形,由各該縣(市)政府彙報。
  2. 本表之填寫請按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之順序,依序填寫,如內政部依序為:內政部警政署(包括所屬機關)營建署(包括所屬機關)......。
  3. 進用不足額之機關,請填註辦理情形及進用困難主要原因。
  4.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延長。


 


出處:資料收集整理: 新竹市脊髓損傷者協會 戚啟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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