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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獎助老闆僱用身心障礙者利多政策。
◆服務對象:
合法設立之民營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雇主),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有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雇主。
(二)提供之工作機會以不定期契約為主。
(三)過去申領政府相關津貼或獎勵金無不實或偽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勞動條件良好者。
(四)雇主為義務進用機關(構)者,應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足額進用之規定。
前項之補助對象,以非義務進用機關(構)(員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為優先。
◆ 服務內容及方式:
1. 雇主須事先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並由就服中心分派轄區內社區化就業
服務之專案單位辦理後續就業支持、追蹤輔導等相關服務。
2. 僱用本中心所推介之身心障礙者連續達三個月,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最高以新臺幣一
萬元為限。
3. 僱用連續滿第三個月自第四個月起,每僱用一名第一類個案每月補助實領薪資三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依實際工作
月數核發補助,最長為六個月。
4. 雇主應於同一部門指派輔導員,協助每一名身心障礙者並獲得僱用達三個月,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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