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人實行的“特別扶助”主要有哪些內容?


《殘疾人保障法》第4條規定:“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特別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這是國家法律關於對殘疾人實行特別扶助原則的規定。國家和社會之所以要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給殘疾人以特別扶助,理由有二:


  一是殘疾人因為身有殘疾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在參與社會生活時,除具有公民的共性外,還存在特殊性,通常的方式對他們往往難以適用,必須輔之以一些特殊的方式、方法和輔助手段。例如,在交往中,輔之以盲文、手語和其他工具,在生產中使用必要的輔助工具,在教育中輔以特殊的教育手段,在藝術中運用獨特的輔導和表演方式,在體育比賽中採用特殊的方法和規則,等等。


  二是殘疾人是一個困難的群體。殘疾的影響,特別是外界的障礙,使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權利的實現和能力的發揮受到限制。法律規定對殘疾人採取扶助和保護措施,是為了調節由於社會補償條件不足而給殘疾人造成的事實上的不平等,消除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障礙,保障他們權利的實現。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對殘疾人的特別扶助措施,並不妨礙和影響其他社會成員實現自己的權利,因而不應視為是對其他人的歧視或不公平,恰恰相反,它體現了社會公正,促進了社會和諧,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目前,我國對殘疾人的特別扶助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社會扶助、無障礙環境以及特殊用品和輔助用具等。
在法律保障方面,頒佈了《殘疾人保障法》,出台了《殘疾人教育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數十部重要法律和不少法規、規章中都有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條款;在全社會廣泛開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制宣傳教育,各級人大組織殘疾人保障法執法檢查,監督、推動法律的實施;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積極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定、規劃、計劃,對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文化、福利等作出了一些優惠照顧、優先扶持等規定。特別是縣(市)、鄉(鎮)、村普遍制定了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和扶助規定,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在社會扶助方面,全國城鄉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扶殘助殘活動,如“全國助殘日”、 “志願者助殘”、 “手拉手紅領巾助殘”、“建殘疾人之家”、“做殘疾人之友”、“文化、教育、科技助殘”、“法律助殘”、“一助一送溫暖”、“幫、包、帶、扶”等。這些活動,不僅為殘疾人解決了.大量的具體問題,而且造成了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風尚。


  在無障礙環境方面積極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發展資訊和交流無障礙。在城市道路、公共建築物、居住區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和使用的盲道、坡道、交通音響信號裝置等無障礙設施;編寫、出版發行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在影視作品、電視節目中增加字幕、解說,開辦電視手語節目,使盲人、聾人能夠無障礙地獲得資訊,進行交流。


  在殘疾人特殊用品和輔助用具方面,普遍建立了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研製、生產、供應了大量殘疾人專用生活用具、專用學習用具、康復器具、特殊生產設備和專用交通工具等,如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和自助具、枴杖、盲杖、盲表、聾人鬧鐘和門鈴、盲人寫字板、打字機等,幫助殘疾人改善了功能,增強了生活自理和參與社會的能力。


(二) 殘疾人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保險,籠統地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具有一定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在失業期間,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主要有:城鎮在職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設立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每個參加社會勞動的勞動者都能得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使勞動者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情況下,仍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保險的項目、費用的繳納標準、保險金領取的數額等都由法律統一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是按照社會共同承擔風險的原理進行籌集的,一般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合理負擔,也就是說,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基本社會保險、單位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構成。此外,依據我國有關部門規定,農村還設社會養老保險,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人員等),一般以村為單位確認、組織投保。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于部、職工等,可以以鄉鎮或企業為單位確認,組織投保。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


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是解決單位、家庭和殘疾者本人後顧之憂的一項重要措施。殘疾人的社會保險,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會保險一起實施的,按照國家的統一政策規定辦理。至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保障的層次、標準、運作等都不一樣。它不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保方、參保方都是為了追求利益,因此,參加商業保險完全是一種個人自願、個人出資、個人承擔風險、個人受益的行為。


(三) 因工緻殘的人員申請確認工傷的法定程式是什麼?


企業職工因工緻殘,申請確認工傷時,首先應由傷殘職工所在的企業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然後由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在此期間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如果遇有特殊情況時,申請期限可以延長到30日。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傷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先經過企業簽字後再報送。企業如果不給簽字,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應當根據以下資料:(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3)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是不得超過30日。


如果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申請有關機關給予解決。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如果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職工如果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覆查;對覆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四) 法律是怎樣規定工傷評殘的?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傷殘職工如果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覆查傷殘狀況。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 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國家有關機關對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應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各省、地區、縣(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託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鑑定,也可以設立勞動鑑定檢查中心開展鑑定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鑑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並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勞動鑑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鑑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鑑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勞動鑑定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對於有迴避情節,而沒有自行迴避的勞動鑑定人員,殘疾職工可以要求其迴避。


(五) 殘疾人證有何效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由中國殘聯統一製發的,其效用主要體現在: (1)認定殘疾人的身份及其殘疾類別、程度;(2)殘疾人憑此證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


(六) 各級殘聯在維護殘疾人台法權益方面應發揮哪些作用?


殘疾人聯合會(簡稱殘聯)是經國家法律確認、由政府批准的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是殘疾人事業團體。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殘疾人保障法》第8條規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這些規定,各級殘聯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方面應發揮以下作用:
1.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2.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3.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動員社會,進行廣泛的社會宣傳和公眾教育,倡導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消除對殘疾人的歧視、偏見和不正確認識,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扶貧、文化生活、福利、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工作,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4.參與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發展計劃,參與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促進縣(市)、鄉(鎮)、村普遍制定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和扶助規定;配合、協助各級人大做好執法檢查,推動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5.行使政治權利,參與國家事務。中國殘聯以團體名義推選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不少地方的人大和政協中也有殘疾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積極參政議政,行使民主權利,並專門就維護殘疾人權益、改善殘疾人狀況、發展殘疾人事業提出議案和建議。


(七) 人民法院在保護殘疾人台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服務方面有哪些規定、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制定實施《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對當事人(包括殘疾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予以緩、減、免收訴訟費。199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實施《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2000年7月12日,又頒佈實施《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其中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兒院等,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此外,一些基層法院還依據“兩便”原則,即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從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採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效果較好。如成立殘疾人巡迴法庭,集中審理涉殘案件,做到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對殘疾人文明接待,送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進出法庭,為殘疾人提供手語翻譯等等。


(八) 什麼是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包括物質環境、資訊和交流的無障礙。物質環境無障礙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築物和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建設應方便殘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應滿足坐輪椅者、拄枴杖者通行和方便視力殘疾者通行,建築物應考慮出口、電梯、扶手、廁所等設置殘疾人可使用的相應設施和方便殘疾人通行等。資訊和交流的無障礙主要是要求:公共傳媒應使聽力語言和視力殘疾者能夠無障礙地獲得資訊,進行交流,如影視作品、節目字幕、解說,電視手語,盲人有聲讀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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