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4日 15:28   來源:西安晚報   張松


嵐皋縣疾控中心指派無《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職工接診,未按照嚴格的規定對患者進行檢查和發放藥品,致使患者服藥後身亡。近日,安康市中級法院判決嵐皋縣疾控中心向死者家屬賠償304585.40元。患者看病一個多月後死亡

    據了解,2007年3月8日,嵐皋縣城關鎮聾啞人趙某,因咳嗽、胸悶前往嵐皋縣疾控中心就診。經診斷,趙某患有肺結核。趙某服用了縣疾控中心免費發放的抗結核病藥品不到一個月後,即發生嚴重不良反應。4月3日,疾控中心再次給趙某配發抗結核病藥品讓其服用。幾天后,趙某因病情惡化被診斷為“急性肝衰竭,藥物性肝腦病”,並於4月16日搶救無效死亡。

    趙某死亡後,經安康市醫學會進行鑒定,認為趙某死亡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趙某的家屬對此鑒定結果不服,遂向陜西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申請重新鑒定,由於嵐皋縣疾控中心未能提供接診醫師王某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省鑒定辦就該爭議作退案處理。之後,趙某家屬將嵐皋縣疾控中心起訴到嵐皋縣法院。

    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

    去年9月3日,嵐皋縣法院審理認為,嵐皋縣疾控中心指派既無醫師執業證又無資格證的單位職工為患者接診,具有明顯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死者及其家屬明知趙某有肝臟功能障礙,但既不配合醫方做肝功檢驗,又不提既往病史,應承擔30%責任,判決嵐皋縣疾控中心賠償213209.78元。法院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安康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疾控中心負全責

    近日,安康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趙某及其妻均為聾啞人,不可能正常表達自己的身體狀況和既往病史,而嵐皋縣疾控中心指派無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的單位職工接診,沒有按國家衛生部門對肺結核病人免費治療的嚴格規定,對趙某在服藥前進行肝功等常規性檢查就發放藥品,在出現不良反應時,沒有採取醫療技術方面的處理,讓其繼續服藥是導致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疾控中心應承擔全部責任。

    安康市中級法院法院認為,一審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改判嵐皋縣疾控中心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304585.40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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