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剛剛年滿19歲的聾啞少年張峰在新疆昌吉州某棉紡廠工作了一年余之後,離開家鄉來到了上海。張峰不僅又聾又啞,而且只有初中學歷,又沒有一技之長,不到一個月,就因為盜竊被上海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釋放後的張峰並沒有想法找一份象樣的工作安頓下來,仍然混跡在上海的街頭。三年後,張峰昔日聾啞學校的幾個同學也相繼來到上海『發展』,而張峰也逐漸成為核心人物,被大家尊稱為『大哥』,綽號『林彪』。張峰也的確頗有『大哥風範』,在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間,張峰通過他人先後租借了本市匯成四村、羅秀新村、龍南三村、奉賢區鴻寶一村、長橋四村等地的房屋供一班同學或小兄弟袁新、楊建華、周遠均、曹文江、王倫、劉文濤、姚成福(上述人員均已判決)等人居住。跟他一起『混』的兄弟們甚至還能享受到組織外地旅遊、逢年過節多發生活費等『福利』。期間,張峰組織、唆使上述人員在本市徐匯區、閔行區等地採用撬開停放在路邊的汽車車門或後備箱盜竊手法竊取車輛內的財物,指使上述人員將竊得的贓物交由其銷售,並定期向上述人員發放生活費用。他們專挑停車場、菜市場附近、超市、美容美發場所以及居住小區門口暫時停放的轎車下手,撬開車門竊取財物,並屢屢得手。手機、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電子產品手到擒來,皮包、、現金、有價卡券卡等也為數不少。上述盜竊所得中,除少部分被公安機關繳獲外,還有部分贓物由張峰郵寄給結識的北京人『小潘』,由潘在北京二手交易市場上銷售,潘將所得贓款人民幣5,000元匯至張峰女友張玲的銀行帳戶中。頻頻作案的張峰手下紛紛落網,2008年6月19日, 張峰在上海某賓館內被抓獲,並從張峰身上找到的借房收據上尋找到其他幾名同伙的蹤跡,一並抓獲。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張峰組織、唆使他人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0余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醒:據這類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反映,這些『職業』小偷偏好選擇桑塔納轎車下手,這類車鎖撬開相對比較容易。另外,駕車族要有防範意識,在離開車時,不要在車內留有包袋等物品,以免被小偷覬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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