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芳手持的工作評核,列有上司指她所犯的「10宗罪」,她不接受並投訴被威院無理解僱。(梁偉健攝)



2010-05-23


威院無理解僱



【明報專訊】一名曾獲病人嘉許的病房「支援服務助理」,投訴被威爾斯親王醫院無理解僱並嫌涉被殘疾歧視。該名聽障員工去年度突被評為表現不合格,其後被終止合約。但該員工指在評核所羅列她的10項罪皆是上司誣蔑,令她難以另找新工,本來自力更生的她要申請綜援,在精神受困擾下更需向精神科求診。



曾獲嘉許 去年評不合格



46歲的吳美芳,兩耳需戴助聽器,她在1997年已加入醫院局,在威院、將軍澳醫院及廣華醫院工作,其間只曾因醫管局裁員而離職。她手持大批文件、工作評核報告及病人嘉許信投訴被威院管理層無理解僱。


吳美芳2004年轉職威院,近年的員工評核各項表現多在第2、3級(評級1至4級,1級屬最佳)。原本她工作至第6年,有機會轉為長工,但上年度新上司將她各項表現皆評為3至4級,最後更解僱她。


醫管局在聘請吳美芳時已知悉她是傷殘人士,她亦在各醫院工作超過10年,故她不明白為何突然被評為表現最差。


令吳美芳不滿的是主管在評核表中羅列了10宗罪,例如沒按指引工作、被病人投訴說話大聲、曾錯誤將病人抬出來等。但她事前沒收過投訴或警告,她指上司在今年1月初先以口頭提出6項罪名,2月底突然將罪名增至10項。


吳女士說,有醫生曾寫信予局方,建議將她調往其他非緊急病房,但局方拒絕。協助她的職工盟組織幹事吳冠君指事件涉及殘疾歧視,要求局方收回解僱決定及給予吳女士上訴機會。



威院回應指可提出上訴



威院發言人表示,吳美芳自07年起在該院內科病房工作。在上年度有關員工表現變差,被評為低於工作所要求的水準。其合約於今年5月13日屆滿後,不獲建議續約,這與其身體狀况或工作年期無關。職員可向醫院行政總監或醫院管治委員會提出投訴,並可上訴至職員上訴委員會。


明報記者 梁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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