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聽損者最切身的就是助聽器的購買補助,申請流程如下:
◎ 助聽器補助申請◎
申請人資格: 使用者須於申請地設籍且居住六個月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經鑑定醫院鑑定且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 雙耳聽力皆損失在55分貝—110分貝之間補助兩只。
申請人自備文件: 申請表一份。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殘障手冊申請辦法) 戶口名簿影本。 指定醫院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之診斷證明書( 三個月內 )。 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無則免附)。 助聽器購買之發票正本(三個月內有效,發票買受人須為申請人,並註明地址)。
|
聽力損失認定標準 (聽覺障礙鑑定工具)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ufile/Doc/身心障礙等級表.doc |
補助標準
輔具類別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 |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 | |
助 聽 器 | 單 耳 | 10,000 | 5,000 |
雙 耳 | 20,000 | 10,000 |
註:最低補助使用年限三年
94年5月11日 內政部修訂 助聽器補助詳細條款:
1.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含55dB)-110dB(含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55dB(含55dB)-110dB(含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含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 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2.對於十 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 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出處: http://www.hearingaid.com.tw/social/social-1.ht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