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年度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計畫」
9801修訂
一、依據:內政部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二、目的: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障者克服其生理機能障礙,協助與外界溝通,促進其學習及生活能力。
三、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為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經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之專業團隊(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或語言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或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組成)評估,屬下列情況者:
重度聽障或併重度聽障之多重障礙者,經配戴助聽器及接受聽能復健3至6個月,效果不佳者。但先天性聽障聽力損失大於110 分貝以上或特殊疾病因素者,經專業醫師認定,可不受配戴助聽器期間之限制。
重度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年以內者。
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1圈完整耳蝸存在,或內耳畸形,經專業醫師認定植入有效者,或後天性因病致聾,均無其他手術禁忌症者。
四、補助標準: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尚未進行人工電子耳手術,且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但每人終生以補助1次為限。
本市低收入戶補助60萬元整。
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標準者補助40萬元整。
■中低收入者標準: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98年度為26,483元)。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應包括:申請人之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戶補助20萬元整。
五、補助優先順序(下列對象依序補助):
現年足歲為1歲6個月至6歲之先天性失聰者。
本市低收入戶。
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標準者。
一般戶。
六、申請方式:
本年度分2梯次辦理,第1梯次申請期間為9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第2梯次申請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每梯次各補助6名,全年計補助12名。若第1梯次申請名額未滿,剩餘名額將移至第2梯次一併公告辦理。若經2梯次公告申請,本補助額度仍有剩餘者,得由本局視情形辦理第3梯次。請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以掛號或親自送達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辦理(以郵戳為憑)。為了解申請人工電子耳之個案家庭狀況,除人工電子耳補助外是否仍有其
他福利服務之需要,以及評估了解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狀況及家庭照顧情形,本局將於申請者提出申請後進行家庭訪視,以落實本補助計畫之目的。
七、手術執行單位: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
八、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最近3個月內由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應詳述症狀確時需要植入人 工電子耳之需要)
(四)術前狀況評估及術後復健計畫書。
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或語言治療師或職能 治療師或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開立,內容應載明病患術前狀況,含聽能復健效果及聽力障礙病史及病患耳蝸之完整性與否,及人工電子耳對其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或家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符合補助標準對象資格已施行植入手術者,請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術後復健計畫:
(1)尚未開刀之申請者,應向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單位先行規劃檢附,且應於手術後回原開立聽語復健計畫單位進行口語復健。
(2)已開刀者,亦請檢附術後復健計畫書。
(五)切結書乙份(回執聯由術後復健單位填具後寄回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六)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乙份。(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
(七)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八) 以中低收入戶身份資格申請者另須檢附3個月內應列計人口之戶籍謄本乙份:包含1、申請人及配偶。2、直系血親一等親(父母、已婚及未婚子女)。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4.除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應列計人口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正本乙份。
九、流程:
(一) 申請者備妥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本局進行家庭訪視。
(三) 資格審查,俟本局審查完畢將函知申請人,副知手術醫療院所及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四) 申請人應於手術進行後當年度內向本局辦理請款手續。
(五) 聽語術後復健機構於申請者開始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六) 核撥款項。
十、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補助者,應至申請本項補助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醫療院所進行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且術後應至開立術後復健計畫書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構進行術後聽語、口語復健。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健機構或放棄資格者,應陳報本局同意。
(二)術後聽語復健時程應依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構所開立術後復健計畫書內之時程進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陳報本局同意,如未依規定進行者,申請人需向本局繳回原補助款。
(三)申請人應於手術進行後當年度內向本局辦理請款手續,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妥,則視同放棄,不得保留補助資格至下一年度。
(四)切結書回執聯請先行交由開立術後復健計畫書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構,俟申請人開始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備查。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出處: http://shanhwetaipei.npotech.org.tw/Page_Show.asp?Page_I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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