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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egal.dbw.cn/   2011-09-06 15:51:14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的一起聾啞人涉嫌盜竊案,起訴書上卻貼有該案一名被告人的照片。將難以確認身份的被告人以自報姓名起訴並將照片印上起訴書的做法,在廬陽區檢察院尚屬首例。


  原來此被告人是聾啞人,在專業聾啞教師翻譯的情況下,被告人自報其姓名為張某某,拒不交代其真實信息。後經骨齡鑒定,其已年滿十八周歲,在不能查明其真實身份的前提下,為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該院依照相關法律在起訴書中對被告人以自報姓名起訴,並附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後訴至法院。



  據了解,今年3月22日10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阮某某在合肥市一輛2路公交車上尋找盜竊目標,當車快行駛到壽春路逍遙津站時,由阮某某作掩護,張某某上前靠近李某某,用右手將李某某肩上背包拉鏈拉開,伸進包內盜竊包內財物,後被同車執勤民警發現,當場將兩人抓獲。被盜包內有美元3127元(折合人民幣20598元),已由公安機關返還失主。


  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制作起訴書時,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1條中『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自報的年齡制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以自報姓名起訴,制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的規定,將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引入公訴實務中,制作了這份特殊的判決文書,增強了起訴書的說服力,對檢察機關不斷完善起訴書制作提供一種思路和借鑒。(郭飛何芳芳)


作者:    來源:  中新網-合肥晚報    編輯: 陳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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