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05 08:39:28   來源:福州日報 【字號  我要打印  關閉窗口 





   最近在一些招聘會上,以往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成了企業爭搶的“香餑餑”。福州市國稅局提醒,根據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只要符合安置殘疾人比例超過1.5%、人數超過5人等條件,就可以享受優惠的稅收政策。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去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並于去年7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文件,企業安置殘疾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需要符合5個條件: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有關人數和比例要求;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結合福州實際,詳細解答了有關政策規定。如果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舉例說,假如企業支付給每位殘疾人每月工資1200元,如果企業屬于盈利、應納稅所得額足夠,那麼企業就可以享受每名殘疾人稅前扣除1200ⅹ2=2400元。

    如果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企業除了可以享受上述的100%稅前加計扣除優惠外,還可以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即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目前福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00元、480元、550元、570元等4檔。據此計算,福州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每年最低可獲得增值稅退稅或者營業稅減免2.88萬元,最高可獲得3.5萬元退稅或減稅優惠。

    另外,殘疾人個人就業也有優惠的稅收政策,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

    福州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以往安置殘疾人就業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小,僅限于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現在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外資企業;殘疾人的安置對象也擴大了,由“四殘人員”(盲、聾、啞、肢體殘疾)擴大到“六殘人員”,增加了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

    (記者 黃戎傑 通訊員 魏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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