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2月19日 15:32:11  來源:沈陽日報


問:我年近70歲,老伴已經去世,子女從2006年開始拒絕支付生活費,加之自己的經濟條件十分困難,又不明白法律程序。現在我想請律師幫忙提供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我是否在援助范圍之內?


    律師診斷:《法律援助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公民可以按照條例規定獲得法律咨詢、代書、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根據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所以,你的情況屬于(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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