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在盲婚啞嫁




聖誕前夕,我陪母親到律師樓簽字離婚。是我父親主動提出的,原因不明,可能是要另娶。

那天突然接到他的電話,心裡確實冒汗。十數年間,見面不足十次;畢竟已經各自各生活那麼多年,亦一直互不相干。那一聲「爸爸」,我叫得相當不自然,其實是有點吃力。

最初說有事要商量,還以為他又惹了什麼麻煩,「我想同你媽媽簽字解除婚約」。哦,原來是要離婚,我想也不想就答說「好」,然後迅速安排一周後律師樓見。掛線後,心頭突然一痛;原來正式要分別,還是會隱隱作痛!

母親是半聾啞人士,而且目不識丁,因此簽字過程中,我必須在場講解及見證。看見離婚原因欄目上列明「性格不合」,我有點戥父親難過,因為父母在「盲婚啞嫁」下,從一開始就沒有愛,甚至因為被迫與原愛侶分開而心中有恨,僅僅為了傳宗接代而結合。「性格不合」這四個大字,對父親來說可能有點委屈!

在我指引下,母親爽快地在離婚書上大筆一揮;一直目無表情的父親,也相繼簽上大名,簡簡單單的六個字,結束了卅餘年的所謂「婚姻」。連同收了錢笑意盈盈的律師在內,我應該是現場唯一一位仍然會一段婚姻就此解除而有點點難過的人!

其實我真的很想問他,是否已經有另一個非常安穩的家?如果是,我會相當高興。那一年,確實我是帶著母親及弟妹「出走」,令他突然在某個深夜,發現人去樓空。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那天在律師樓內,他還輕描淡寫的說:「我到宜家都唔知你地住係邊度喎。」。

對不起,時光若然倒流,我還是會如此選擇;我們何嘗不是盲婚啞嫁的受害人,自幼缺乏了一種愛?希望「你」明白,我們三姐弟對你沒有恨,只是同樣,沒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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