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禮與紅包文化─以台灣婚宴上的紅包文化為例
林佩蓉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
摘 要
紅包,是中國古代人們傳承中華文化的一種禮節,它表達著人們對於親情、友情的一種聯繫,也寄託著人與人之間的祝福和心願。而每個人對於紅包的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認為,紅包是人與人之間的「禮尚往來」;也有人認為,紅包是為了維護與朋友的關係和自己的面子;更有人認為,紅包是一種對於社會人際關係的投資。
紅包這種特有的意涵及存在規則正在我們的社會中運行著,「紅包文化」也正挑戰著社會道德規範和人們的行為準則,其對於台灣社會有多面向的影響。此篇研究計畫探討的主旨在於台灣婚宴上紅包文化的禮節,婚宴上是紅包往來最為常見的場合,但賓客所包的紅包禮金數對於結婚的這對新人及親家之間的關係是不是有著不一樣的影響或存在著另一種特殊意義和背景,這正是此篇研究研究者所要探討的重點。研究者將以質性研究的方式參與觀察一對新人的婚宴,深度訪談婚宴上的新人與女方父母關於禮金簿上的賓客名單與他們之間的往來關係,其關係的淺薄或其他的因素是否影響著紅包禮金的厚薄,再以文獻加以輔佐驗證。
研究者將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法」與「參與觀察法」來加以探討,並以深度訪談法為主要研究方法,在婚宴後約談女方的家長以了解婚宴上的詳細狀況與禮金的記載相關情形;並用參與觀察法為輔,以便了解其在訪談當中,所不能用言語清晰表現的情況。最後於深度訪談和參與觀察之後,將採用與研究相關之文獻資料來補足有關婚宴上紅包文化的意涵,以及文獻探討中不夠明確的地方。
壹、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
在台灣,國人對於端午、中秋、過年三大節慶甚為重視,在這樣的社會脈絡下,所謂的「禮多人不怪」或「禮尚往來」,在禮儀之邦的國度中,送禮之事確實是難以避免,而在台灣經濟發展、國民生活水準高的現代,送禮這檔事成為維繫人際關係的最佳途徑。但送禮也要有分寸,超越了分寸就成了失禮。
送禮也形成一種獨特的送禮文化,生產送禮、婚嫁送禮、喬遷送禮、榮調送禮,從好處來看顯得台灣人人情味很重,但對於收入較少的人而言,卻是一種負擔。昔日「禮尚往來」的常情已轉變為今日人們交際應酬的方式,並利用國人所謂的「禮多人不怪」為藉口,來掩飾其行為背後的目的與動機。
對一般人而言,平常的「送禮」只不過是一般的情感交流,並無任何利害關係,但對於那些有目的的人就並非如此。常言道:「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短。」那些有目的的人常藉由這種「報」與「人情」的心態來達到他們的訴求,這種現象在社會的各個角落都隨處可見此種「交換關係」存在。
在所有的送禮過程中就以紅包的贈與最為普遍,有許多的節慶日子大家除了普通的送禮之外就以包紅包最為普遍,而紅包的餽贈文化在台灣又已經從熱鬧的喜慶人群走向了無人打擾的安靜角落,贈送者不必高聲祈福,受贈者也不必大言稱謝。紅包的贈送過程就像是一次無聲的交易,無需鞭炮,無需喧嚷,它只承載著一份沉靜的心願,包在最外面的依然是祝福、感謝,而包在最裡面的,卻可能是超越了正常人際交往的灰色交易,而這些特殊的關係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紅包送禮文化的特殊現象。
研究問題:
1.探討華人文化中婚宴上的紅包文化對社會關係的意涵。
2.由台灣婚宴上的紅包文化中所衍伸出的社會關係與人際關係間的利益交換。
貳、文獻回顧與探討
(一)紅包
紅包,是將金錢放置紅色封套內做成的一種小禮物。送紅包是中國傳統習俗。最常見的是在各種喜慶場合,例如婚禮、春節、生辰等致送金錢作為禮物時都會使用。由於紅包出現的場合重多但其意義又有個別的不同,根據維基百科可以大約將其分成三大類:
1. 春節紅包
中國傳統文化習慣,紅包內所擺放金錢的多少經常與雙方交情成比例。在春節期間由長輩送給小朋友的紅包稱作壓歲錢。
2. 賀禮紅包
除了春節以外,在其他喜慶場合,例如婚禮、新店開張、新屋入厝等亦有送紅包的習俗。由於賀禮紅包的金額往往不菲,因此許多人在頻繁收到婚禮請柬的時候,將之稱為「紅色炸彈」,意味著將要掏出一筆賀禮做紅包,也有人將其俗稱為「做人情」。
3. 特殊手法
送紅包在某些場合及情況下,以往是慣常使用的特殊手法之一。行賄的一方給予對方紅包,以作為某種服務的報酬,用以達成所期望之目的。
雖然春節紅包較為人知曉且普遍,但本篇的研究主題主要探討之部份在於賀禮紅包中的婚宴部分,而且賀禮紅包此種的「做人情」意涵即便主人不要求回報,但在制度規則上也要求對方回報而且既然回報了,便要達到基本的對等,若不回報或是沒達到基本的對等則可能會受到處罰,可能會在情誼上減分或是減少往來等等。其實,禮金的包送也代表著對彼此間情誼的重視程度,若沒達到一定的規範可能在某些方面就會四處碰壁甚至是受到阻礙。
在特殊手法這類的收送紅包行為上,由於研究範圍較屬於禮物經濟上之層面,而此方面的討論較著重於對等的價值利益,因此和本篇的研究計畫主旨較於異同,因此研究者並未多加琢磨於此。
(二)禮物交換的義務性
如今,我們正身處在一個「多禮」的時代,但我們對禮物的定義又是非常的模糊,不過研究者在資料搜尋中發現其實牟斯(Mauss 1974)早已對禮物做了一套定論,牟斯(Mauss 1974)在【禮物】(The Gift)中,認為「禮物交換」包括禮物的給予、款宴他人,甚至包括犧牲的行為。牟斯認為,禮物交換是由一系列參與者皆視為理所當然的規範性期待(Normative Expectations)所驅使的。他指出,禮物有某種魔力,會使他感受到強烈的義務,因而與一般的商品不同,他認為禮物有下列五種特徵:
給予的義務
接受的義務
回禮的義務
回送的禮物必須與原接受的禮物不同
接受禮物後,必須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回禮
牟斯(Mauss 1974)指出,禮物的交換通常沒有明顯的實用功能。交換往往是純儀式性的,它所涉及的物品具有極大的象徵價值,但缺乏物質上的價值或實際效用。這套理論其實跟我們在送禮時有著密切的關係,也正是禮物對人際互動一套不成文的規章,而這套定論顯示禮物是出自於雙方對彼此關係的認知、定義及期待,因而操縱的結果,「人們藉送禮的方式履行契約交換財物」(Mauss,2001)。表面上是「禮物」,其實卻是「交換」,並且有一股強大的社會力量在支撐著這種禮物交換行為。牟斯的結論是:「理論上,這些禮物是人們自願送的,實際上這一類送禮、還禮的行為都是義務性的。」(Mauss,2001)牟斯將這種「禮物交換」稱為「報稱」(prestation),並將其社會機制稱為「全面性報稱體系」(the system of total prestation)「這種現象表面上看似乎人人自動自發,全不在乎自己的好處,實際上卻是出自身不由己的義務,而且是利己性的」(Mauss,2001)這個「全面性報稱體系」要求擁有財富者必須給予,因此「給予」便成了義務。同樣地,「收取」也是義務,因為拒絕禮物「無異於宣戰,是一種斷絕友誼和交往的表示」(Mauss, 2001)而「回報」更是義務,因為不回禮一方面破壞社會規矩,另一方面顯出自己無能,會被大家看不起,很難在社會上立足。簡而言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而且禮物交換是全面性的,在十分緊密的社會網絡裡,每一個社會成員根本無法脫離這張編織縝密的網子。
紅包文化其實與禮物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雖然禮物是物品上的相互交換但其象徵價值與紅包文化是相同的,皆是出自於雙方對彼此關係的認知、定義與期待,藉由這樣的互動聯繫著彼此的關係。因此回禮就成了既定的義務,若不回禮就會破壞社會規矩,而且禮金的包送更代表著對彼此情誼的重視程度,因此不論是禮金的包送或是禮物的交換都是一門相當大的藝術,這其中的特殊關係也正是這次研究者所要研究探討的部份。
(三)潛規則與默會知識
默會知識理論[1]的創始人邁可‧博藍尼曾提過:「一切的知識若非默會知識,也必然是根植於默會知識的。」而默會知識的日常經驗指的是,「我們所能知道的遠比我們所能述說的還要多」。然而在許多送禮的行為中「禮多人不怪」或「禮尚往來」的關係中「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短。」,送禮者與收禮者之間都有著不需說破的「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是一種內隱的、不可言諭的、非規則化的知識,是一種自己了解但卻未必能具體言說的一種知識或體認,這種體認即使說的出來也必須經過個人內化才可以確切的認識到,而這樣的規則又可稱作「潛規則[2]」,而在禮物交換的情感關係中彼此的情誼也存在著「報」的關係,而「所謂的「報」就是指一種互惠性(reciprocal)的關係或行為」(鄒川雄,1998),若一方未履行約定將會受到處罰。正如楊聯陞所言:
中文裏「報」這個字有很廣泛的意義,包括報告、報答、報償、報仇,以及報應。這些名詞的中心意義是反應或還報,而此一觀念是中國社會關係中重要的基礎。中國人相信行動的交互性(愛與憎,賞與罰),在人與人之間,以至人與超自然之間,應當有一種確定的因果關係存在。因此,當一個中國人有所舉動時,一般來說,他會預期對方有所反應或還報。當然,實際上每一個社會中這種交互報償的原則都是被接受的。而在中國,其不同之處是這項原則有由來久遠的歷史,高度亦是到期存在,廣泛地應用於社會制度上,而且產生深刻的影響。(楊聯陞,1979)
在中國人的傳統社會中遠古流傳著一個「投之以桃,報之以李」的既定規則,當收到別人的恩惠時必須加以回報,我們以此維繫著彼此之間的情感關係,而此種回禮的習俗到現在的社會仍然可見,這樣的社會關係不但沒隨著時間的演進消失反而有越演越烈的趨勢,這樣特別的社會演進關係也是值得我們深入討論研究的。
然而在許多特殊的場合或習俗中,大家有著心照不宣的默契,不需刻意的明說點破,而且這樣的默契並不是套好招更沒有一個明定的規則,是彼此默會、非規則化的知識,就像在婚宴場合中,我們並不會當場問大家包了多少禮金,更不會在那樣的場合中大聲唱名賓客包的禮金數,因為我們知道這樣做是失禮的。所以,彼此之間有著一套「潛規則」存在,我們會在私底下詢問彼此包了多少禮金,甚至在參加婚宴之前就已經說好彼此要包多少禮金數這樣才不會失禮。
(四)人情定義與交換
在典型傳統之下,人情蘊含一種無法剝離的情義,譬如救命之恩、助人之善,以及心存報答和情義等等。黃光國認為「人情」在中國文化中有三種不同的涵義:第一,是指個人遭遇到各種不同生活情境時,可能產生的情緒反應。第二,是指人與人進行社會交易時,可以用來餽贈對方的一種資源(resource)。第三,是指中國社會中人與人應該如何相處的社會規範。
而人情之所以叫人情,因為人情中包含「情」和「義」,人情的開始是在義氣,朋友之間尤其如此,情義既然付出,即便主人不要求回報,制度規則上也要求對方回報,既然回報了,便要達到基本的對等。正如于陽所言:
民間社會交換合作需求是人情的根基,人情是社會交換系統之一的環節,所有人情運作都存在著雙向互動:假設在某個方向上(甲→乙)出現一次人情,那麼必然在相反方向(乙→甲)隔一個時間差,產生一個相反人情來履行義務,這是人情的互動性。「送人情」,就事本身意味著對方開始「欠人情」,二者是同時發生的。「欠人情」,就要「還人情」,依規則「還」還要過量就如孔聖人謂:「滴水之恩,當以湧泉相報」,理當所還超過所欠,於是導致效果倒置,反過來對方欠自己人情。如此欠還相生,糾纏不清保證了人際關係越綁越緊,維繫持久和穩定。(于陽,2006)
交換是人情運作的內在特徵,「促使中國人對別人「做人情」的主要動機之一,是他對別人回報的預期。」(黃光國,1989)而人情媒介並不是物質而是由規範習俗和默認的虛擬價值所組成,是一種心理評估價值。重於心意而不在於物質的本身,但對於每一次人情的大小分量,都要以二人價值觀的共同部分評估,得到彼此相近的模糊值,即使兩人估的量不接近也不要緊,因為這也是正常人情現象的一部分。正因如此,我們在婚宴上才會有禮金簿的記錄,為的就是清楚的記下每一筆禮金數,等待將來在其他的場合或是婚宴上所還的禮數才不會失禮,也基於此種回報的預期,大家才會願意對別人「做人情」。
(五)差序格局
所謂「差序格局」是指人際關係間的親疏程度,而一個人所擁有的社會網絡,就稱之為「人脈」。在費孝通的「差序格局」觀念中指出每個人會根據與他人的血緣關係親疏遠近來判斷他人在自己人際關係網路中的地位,並以此地位來認定彼此之間的角色關係,然後再以此關係進行適當的互動行為,而關係是由情感付出的多少來維繫。
西洋的社會有些像我們在田裏捆柴,幾根稻草束成一把,幾把束成一紮,幾紮束成一捆,幾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個挑裏都屬於一定的捆、紮、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紮、同捆的柴,分紮得清楚不會亂的。在社會,這些單位就是團體。我說西洋社會組織像捆柴就是想指明:他們常常由若干人組成一個個的團體。團體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誰是團體裏的人,誰是團體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分得清楚。在團體裏的人是一夥,對於團體的關係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團體中有組別或等級的分別,那也是先規定的。(費孝通,1991)
而這種性質的社會關係,費孝通稱為「團體格局」和中國傳統社會關係有著明顯的不同。
我們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紮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繫。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費孝通,1991)
費孝通先生將這種社會關係模式,稱之為「差序格局」。我們可以看出,造成和推動這種波紋的「石頭」是親屬關係和地緣關係,但最主要的還是親屬關係,而親屬關係正是這個社會關係的重要基礎。
「差序格局」也可以說是一種用尊卑等級去確定人與人之間彼此的關係,而關係是靠著情感所維繫,但情感是屬於較個人化的,所以也比較私自性。華人社會中喜歡靠人脈關係,而這些人脈關係就是建立在「差序格局」之上,故可以說人脈是一種較個人化的聯繫網絡,因為在這種關係中的人都有著「情」的成份存在。
由於人與人之間依循著「差序格局」的關係相處,因此在親友交往的關係中必然也有著等級的劃分,正因如此,關係的親疏遠近成了很重要的關鍵。婚宴紅包的包送也是依著這個憑據來決定禮金的厚薄,關係比較要好、比較親近的親友禮數就不能太差,而淺薄之交者則可能只是包一點意思、意思表達敬意,但這樣的情感依據較屬於個人化的,所以也沒一個準則。
参、研究方法及步驟
一、研究對象
研究者將以一對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結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歸寧的新人及女方父母做為這次的主要研究對象,而主要的觀察對象以中產階級為主,並訪問研究者之雙親做為此研究了解之輔。新娘是一位在台北任教的教師,而新郎是在台灣電力公司工作的工程師,新娘的父親在台中擔任大樓保全的職位,母親在餐飲業上班,研究者的父母從事服務業自營一家手工洗車工廠。
| 關係 | 年齡 | 職業 | 備註 |
A | 新郎 | 31 | 工程師 |
|
B | 新娘 | 30 | 教師 | |
C | 女方父親 | 57 | 保全 | |
D | 女方母親 | 55 | 餐飲業 | |
E | 研究者父親 | 50 | 服務業 | |
F | 研究者母親 | 49 | 服務業 |
表一、主要研究對象的關係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中的參與觀察法及深度訪談法,再加上文獻資料的分析,利用紅包文化的研究途徑,分析台灣婚宴上的紅包文化及研究者的現象觀察與詮釋來做為主要的研究方法。
參與觀察─研究者實際參與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這對新人的歸寧婚宴,並觀察記錄賓客與女方主人家之間的互動關係,並於婚宴之後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參與婚宴中的賓客之後所舉辦的喜宴場合,從中再進行主人家與賓客間送禮關係的追縱與觀察。
深度訪談─婚宴之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研究者於女方家中以深度訪談的方式訪談新人以及女方的家長,藉以協助研究者了解分析禮金簿的擁有者在禮金簿中記載的明細及禮金簿的擁有者與禮金簿中賓客名單的關係,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研究者家中訪談自己的雙親。
文獻閱讀與檢討─藉著文獻的參考資料來幫助研究者分析佐證了解婚宴上紅包文化的特殊性及探討華人社會中紅包文化對社會的意涵與文化價值,再以文獻提出論點中的問題意識,輔佐研究者在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中所得到的資料,並從婚宴上的紅包文化中所衍伸出的社會關係與人際關係的利益交換加以探討。
三、訪談大綱
1. 了解禮金與賓客和主人家之間的關係。
2. 了解是否有禮金簿中的禮金簿的關係。
3. 主人家對禮金簿的重視程度。
4. 朋友等級之差異(社會地位與身份)是否有影響禮金金額之差異。
5. 值的判斷:先天-親 戚-親疏遠近。
後天-朋 友-親疏遠近(交情)。
四、研究步驟
1.收集相關文獻與資料內容。
2.設計訪談內容。
3.參與婚宴觀察。
4.訪談新人及女方家長。
5.整理訪談內容並加以分析、比較。
6.進行分析結果的解釋。
肆、人情間的交換關係-親疏遠近的「差序格局」顯現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無非是「情」與「義」之間的人情交換關係,而這之間情份的大小與交往的深淺,我們可以由婚宴中主客間禮金的包送就能看出一些端倪。我們也可以說,包紅包這檔事是維繫人際關係的途徑之一,而在包送禮金的過程中該如何去恆定禮金的厚薄度,那就必須看彼此間的情份與交往的關係而定了。另外,中國人也非常重視面子的問題,平白無故的直接接受他人的好處、救助總是讓人覺得比較不好意思,因此有時候會藉著婚喪喜慶的場合來協助他們,讓受助的人有個合宜的理由能夠接受且也不會失面子。
… 這幾個是我的親兄弟姐妹,我們以前就協定好不論是婚喪喜慶都是包10000元。不過我妹妹知道我們家現在生活比較沒以前那麼好過,所以又額外多包了16000和送一條金項鍊給新娘。我大弟也以他太太的名義又另外包一包紅包,這些人情真不知道以後該怎麼還他們。(D君)
… 林桑是我們的好朋友,他一直和我們家關係很好,他們家是在開印刷的,我們這次的喜帖也是他幫忙我們印的,所以就跟他說紅包包一點好,算意思、意思就可以了。(C君)
… 這是我上班的同事,平常跟我比較好,所以包比較多一點。 (D君)
… 這些是我們以前作生意的廠商,雖然很久沒聯絡了但還是有一些交情在。(C君)
… 黃小姐是以前公司的會計,都還有連絡,以前新娘子他們姐妹小時候時她都對她們倆疼愛有佳。(D君)
在費孝通的「差序格局」觀念中指出每個人會根據與他人的血緣關係親疏遠近來判斷他人在自己人際關係網路中的地位,並以此地位來認定彼此之間的角色關係,然後再以此關係進行適當的互動行為,而關係是由情感付出的多少來維繫。
在台灣,國人對於婚喪喜慶的各種禮數甚為重視,在許多傳統習俗中,在每種場合都有著不一樣的禮數與規定,甚至在不同的地區禮數也都不盡相同,以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婚禮習俗來說,北方人的禮數就與南方人的禮數有許多的差異之處,但唯一在婚宴上的共通點即是賓客與主人家之間紅包的往來,但在主客間包送禮金時也有一定的行情與分寸,一旦超越了分寸就成了失禮,更會對彼此的情誼造成懷疑,也因此留下了禮金簿記載的習俗,用以記錄賓客的紅包金額,便於下次有類似的場合時可做為一個回禮的標準與依據。
… 你要包多少給她們阿?應該是包3800吧!他們上次也是包3600給我們。(D君)
… 以前爸爸和媽媽結婚的時候家裡很窮,什麼都沒有,那時候受到爸爸的阿姨和姨丈他們很多照顧,在爸爸、媽媽結婚的時候包了很大一包紅包給我們,也一直都很疼愛我們,所以像你表叔和表姑在結婚時我們包的禮數也不少,平常也常會去他們家關心他們,聯絡感情,像自己父母一樣孝順他們。(F君)
研究者在資料整理中發現,就如同牟斯所認為的,禮物交換是由一系列參與者皆視為理所當然的規範性期待(Normative Expectations)所驅使的。表面上我們所看到的婚宴紅包只是一份充滿祝福的禮金,其實卻是「交換」,並且在其背後有一股強大的社會力量在支撐著這種交換行為。根據牟斯的結論是:「理論上,這些禮物是人們自願送的,實際上這一類送禮、還禮的行為都是義務性的。」(Mauss,2001),中國人在紅包回禮的義務性中,也存在著盡量避免包等同禮數的金額,假使雙方皆包等同的禮數的金額回禮給對方,就好比商人之間的銀獲兩訖,只要這樣相互回禮就互不相欠了,所以這也是相當忌諱的。
在研究記錄中發現,其實禮金簿記載的不只是表面上所看到的姓名和金錢而已,最重要的是其記載背後的情份與意義;禮金簿裡頭記載著涵有好幾代的交情、關係和情誼,而往後的關係延續也會依著這本禮金簿再往下延伸,而「禮尚往來」的關係也漸漸由金錢的交換轉成感情、情份的回禮,且彼此間的關係也變得更加深厚。
陸、中國人的潛規則-不被戳破的地下文化
在婚宴或是其他的特殊場合的習俗中,中國人對於某些事情總有著心照不宣的默契,不會刻意的明說點破,而且這樣的默契並沒有套好招更不是一個明定的規則,而是一種彼此相互默會且非規則化的知識。就如同研究者在婚宴場合中發現,我們並不會在當下這個場合中問大家包了多少禮金,而是會在私底下、較隱蔽的地方在耳邊低語詢問,甚至是在婚宴前就已彼此相互聯絡過訊息。
有別於在一般的尾牙或是大型宴會上都會出現大型紅色紙張,上頭公開寫著公司老闆或上頭所捐獻的金額或是大禮,甚至是直接以唱名公佈的方式向大家公佈帶動整場氣氛,也為贊助提供者做面子。不過在婚宴場合中,雖沒有明白的公佈或大聲唱名賓客所包的禮金數,但也沒有隱蔽的不讓別人知道賓客包送的禮金額度,其實我們也能在招待處登記禮金時稍微窺探一翻。
從觀察中研究者發現,中國人認為若公開明白的討論、詢問彼此所包送的禮金額度或直接唱名公佈賓客所包的禮金數,這樣的舉動是非常失禮的,就如同在說賓主之間的關係是由金錢來衡量的,包的越多就交情越好,包的少的就是泛泛之交。因此,中國人彼此之間就衍生出一套「潛規則」存在,將這些無法在檯面上明講的事情走向地下化而非公開進行。我們會在私底下詢問彼此包了多少禮金給主人家,甚至在參加婚宴之前就已經說好彼此要包多少禮金數,而主人家也不會公開賓客的禮金數,這套「潛規則」的存在維持著婚宴的禮節也不會對主人家與賓客之間造成失禮。
柒、結論
根據研究者與研究對象所訪談的記錄中發現,研究對象在婚宴上所記錄之禮金簿與牟斯所定義之禮物的交換之義務性有相互結合之關係存在。研究者發現,紅包文化其實與禮物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雖然禮物是物品上的相互交換但其象徵價值與紅包文化是相同的,皆是出自於雙方對彼此關係的認知、定義與期待,藉由這樣的互動聯繫著彼此的關係。因此回禮就成了既定的義務,若不回禮就會破壞社會規矩,而且禮金的包送更代表著對彼此情誼的重視程度,當我們在送禮挑選禮物時都會先考量我們與對方之間情誼的分量,進而決定禮物的價值;禮金的包送亦是如此,藉由彼此交往之間的情分來決定其禮金額度的多寡,且若對方之前在別的場合曾包送過禮金給我們時,我們也會以等價甚至是更高的額度回贈對方,若沒回禮就成了失禮且破壞了中國社會的社會規矩,更可能會造成對彼此之間的關係破壞。
由於研究對象的家庭中有兩個女兒,且在嫁娶兩個女兒的期間間隔不遠,正可以作為相互對照組,在對照中發現在相同族群的親戚所包的禮金數金額都相差不遠,且在訪談過程中訪談者在與這些曾參與包送禮金者的婚喪喜宴所包之禮金數也相差不遠,但所包金額多少會跟隨著時代、經濟波動的漲幅而做些調整。
在藉由這次的禮金簿研究觀察中,研究者發現紅包禮金數正也隨著差序格局的緊密度呈現遞增之狀態,與研究對象較親近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皆可看出隨著其彼此往來的親密程度而有越親密者則所包之禮金數金額也相對較高,而在研究對象之母親與兄弟姊妹間早已有定出在婚喪喜慶方面時的公定金額數,所以在母親的兄弟姊妹間大家大多包一樣的金額,但有些與研究對象更為親近者則在金額上也有再多添一些或是以送禮(家電用品、首飾)的方式做一些補貼。
但在訪談過程中,研究者也發現有時藉由紅包禮金數之價值未必能表達出主客之間的交往意義,而其幕後人情交換間的協助更能表現出彼此之情誼,這時主客關係已從「禮金的交換」轉而由「人情的交換」方式代替,可能藉由送禮物(家電用品、首飾)的方式或在婚禮籌劃、贊助、婚宴上的幫忙等做一些義務性的服務來代替禮金的金額。這也是研究者在經由這次的研究時所發現與研究者原先所認為,以禮金數的多寡定義主客間的親密程度中有些出入的地方,讓研究者在研究時感到相當有趣與意外。
捌、研究限制
由於,研究者所設定之題目「送禮與紅包文化─以台灣婚宴上的紅包文化為例」較偏向於個人隱私方面的問題,所以一開始在尋找研究對象時遇到許多的瓶頸,很難找到研究對象願意接受訪談。而當好不容易尋找到研究對象時,也因所需探討之問題提及到錢財方面的個人隱私,而中國人總有著錢財不露白的觀念,即使在親近的親友也很難不去避諱,因此這方面問題的討論受訪者也較難深入的告訴研究者細節,研究者只能以旁敲側擊的方式得到其相關資訊,所以在訪談資料的蒐集有著較多的限制與困難,也是這次研究報告較難深入呈現的地方。
引用: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70/7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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