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只顧賺錢 不顧身障者 拼命委外 剝奪身障者權益 2007/06/07 18:50:40 | |||||||||||||||||||||||||||||||||||||||||||||||||||||||||||||||||||||||||||||||||||||||||||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4日(四)指出,身心障礙者在台北的生活是愈來愈困難,因為原來這些身心障礙朋友使用市府所提供的設施或場所時,都是免費的,但是隨著北市府陸陸續續將這些場館委外經營後,他們就無法享受免費的優待,嚴重剝奪他們的權益。市政府此舉根本違反身心障礙法的規定,也對這些身障者造成二次傷害。 黃珊珊議員表示,最近接獲一些身障朋友的陳情反映,原來到中山體育中心游泳都不用錢,但是最近卻被要求收費,一問之下才知道,體育中心已經委由救國團經營,所以該體育中心不再免費提供使用,但是身障者還是可以享有半價優惠,除此之外,每天早上8:00-10:00另外提供給身障者免費使用作為回饋。這樣的結果讓身障者感覺受到二次傷害,好像是在乞討福利一樣。 黃珊珊議員指出,根據身心障礙法第51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因此,除非是BOT案,否則市府自行經營或委外經營的場館,都應遵照身障法第51條規定,免費提供身障者使用。但是市政府所屬各局處之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幾乎都已經委外經營,未來委外經營也會是市府既定的方向。因此,倘若委外經營就被視為私有,而只能給予半價優待,那麼試問,一旦所有市府所有文教、康樂設施都委外經營的話,身心障礙法第51條的立法精神何在? 最後黃珊珊議員要求,市府所屬各級單位應針對目前正委外經營案的場館、文教設施等全面檢討,依照身障法第51條的精神,免費提供給身障者使用。否則,依據同法第65條之1規定,逾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多次連續處罰。但是重點不是在處不處罰,而是市政府是以怎樣的精神與態度來面對與處理這些相對弱勢族群的問題,或許基於財政考量,市府無法提供足夠的福利來照顧身障朋友,但是這些屬於他們應有的權益,市政府也不應該剝奪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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