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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擬修法 統籌分配身障基金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勞委會、內政部最近將檢討身心障礙法,將過去各公私立機構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繳納的罰款,由原本屬於各縣市政府各自支用方式,改為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餘額50%需繳交中央,由中央在推動身心障礙者輔導、就業計畫時統籌運用分配。

 依據身心障礙法第31條,各級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及公營機構員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需進用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人數不得低於總員工人數的2%;私立學校或民營機構員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需僱用1%的身心障礙者。

 若未達足額僱用,則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勞委會統計,目前全國有義務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機構共8857個,但截至去年底尚有1131個公私立機構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包括公家機關50個、公立學校13個、公營企業69個、私立學校17個、私立團體40個、民營企業853個。

 而歷年來身障就業基金已運用金額90.51億元,餘額尚有112.87億元,其中台北市身障基金餘額高達53.69億元、高雄市身障基金餘額8.55億元,台灣省21個縣市基金總餘額50.47億元。

 以目前身障法規定,上述身障基金用途均由各縣市政府自理,過去相關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經費也多由各縣市政府由此提撥,不過因登記的公私立機構大多集中在都會縣市,使得各縣市之間可資運用的身障基金規模出現極大差距,並不實際符合該縣市所需輔導、照顧的身心障礙者人數,因此,趁此次修法,不少縣市建議應該重新檢討現行繳納差額罰鍰辦法。

 不過可想而知,多數縣市矛頭其實都是指向台北市,過去相關統籌分配款已經引發許多爭議,預料此次身障基金若擬將餘額50%收回中央,引起的風暴也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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