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從嚴審查後,各地政府詳查申請者直系血親的收入與財產,常意外協助低收入戶找到失散卅、四十年的親人。親子重逢原是喜事,當事人卻大罵政府多管閒事,承辦員兩面不是人。

「我從沒見過媽媽,小孩也沒叫過一聲外婆!」苗栗縣苑裡鎮聽障的陳姓婦人,因政府「幫忙」找到四十年未見的生母,她沒有一絲喜悅,反而責怪害她失去低收入戶資格。

獨自撫養四個子女的陳婦說,母親生下她後離家出走,去年底,鎮公所查出生母現居台北,有動產與不動產各六百萬元,因此取消她的低收入戶資格。

她說,生母從沒養過她一天,政府替她找到媽媽,「但我怎麼可能找媽媽幫忙、叫媽媽養我。」她無奈地說,過去四十年她沒有感受過母愛,「但不管怎麼說,她也把我生得好手好腳,沒把我丟在路邊遺棄。」

陳婦表示,補助加上打零工,原本可以勉強過活,取消資格後,不但失去補助,還必須負擔健保費用。開學時,兒女的註冊費還是善心人士奔走解決。

彰化縣陳姓兄弟,母親卅年前離婚後搬回娘家,六十多歲又有慢性病,與八十歲老母相依為命,五年前縣府核准她的低收入戶資格,但查出她有兩個兒子,有年收入及不動產,因此取消資格。

「政府怎麼可以這樣?忽然冒出一個媽要我養」,陳姓兄弟兩個月前接到縣政府通知,要求他們分擔安養費約六千元,扶養失散卅年的媽媽,兩人多次拒絕說,「我們讀小學時她就離家了,沒養也沒愛我們,我們為什麼要養她?」

社工用電話溝通十多次未成,二月底面談,提醒他們政府可循法律追討,陳姓兄弟才同意支付。



【2008/03/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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