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穗台北報導】立法院十二日三讀通過立委管碧玲〈檔案照〉提出之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第61修正案,未來地方政府提供給瘖啞人士的手語服務應依其實際需求,不能有服務時數的限制。
管碧玲表示,雖然目前身心障礙者保障法中雖已明訂地方政府應提供瘖啞人士手語翻譯的服務,但卻授權給地方政府自訂服務範圍,也因此雖然各地方政府提供了瘖啞人士手語翻譯的服務,卻因為地方政府資源不一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高雄市就規定一個人一個月只能申請8個小時;台北市一個人一個月是提供30小時的服務;而高雄縣卻一個人一個月只能申請一次,這種一國多制的現象,不但紊亂也不公平。
管碧玲指出,給予瘖啞人士無障礙的溝通環境,原本就是保障其基本的自由人權,因此她特別提出身障權益法第61條修正案,就是在法律中明文訂定手語翻譯服務應該沒有服務時數的限制,希望在法律保留的原則下,保障瘖啞同胞的基本溝通自由,而不會因地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更不希望在其有實際的需求下,卻因時數的限制而不能得到應有的服務。
有鑑於此,她特別提法修正了身心障礙者保障法第61條,要求縣市政府提供的手語翻譯服務不能有服務時數的限制,經過朝野商後將第61條條文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另在附帶決議中要求:內政部協調地方政府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應依實際需要,不得有服務時數的限制。
此外在管碧玲的提案爭取下,同時也通過內政部應會同NCC、地方政府與電信業者在一個月內針對聽語障同胞必要之電話資費率給予優惠費率進行協商的決議。
管碧玲強調,對於這個結果她雖然不甚滿意,但她會繼續監督內政部完全達成此次法案修訂與上述兩項決議的立法目標,她希望內政部在能為這些聽語障同胞帶來好消息,否則她會繼續爭取到底。2009/01/12
出處:自立晚報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1&catsid=2&catdid=0&artid=20090113abcd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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