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更新日期:2011/07/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領有身障專用停車證的黃姓女子把汽車停在身障車位內,因專用停車識別證未置於明顯處,遭縣警局交通隊連拖帶罰,荷包失血三千二百元,她從車上拿出識別證,表示願意繳拖吊、管理費,但並非無證違規亂停,拒繳罰單一千二百元並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最近被法官駁回。



黃女今年四月間開車進入屏東市區,並把汽車停入身障停車位,因未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放在車內明顯處,供停車管理員查核檢驗,被縣警局交通隊拍照後逕行舉發,並依規定將違規車輛拖吊回交通隊,地上留下粉筆告知車主。



黃女發現車被拖吊趕到交通隊,才知必須繳付拖吊費、管理費,另再加給一張違規停車罰單,她從車上拿出身障停車識別證,連忙向警員表示「誤會」一場,她誤以為交通隊的電腦都有連線、註記,只要管理員輸入車號就會顯示是身障者用車,不料繳完拖吊、管理費後,警方依法又開出一張罰單,黃女無法接受,強調並非無照違停。



她向屏東地院提出交通聲明異議,強調並非無停車識別證,況且她停在高雄市身障停車位時並未被拖吊,因為高市有電腦連線可以辨識,但屏東縣因無連線,車被拖吊還被開罰,即使當時拿出證件仍無法銷單,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



法官表示,公共停車場依法應保留百分之二作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如欲使用專用停車位必須申請專用識別證,並由申請人或由家屬搭載時持用,為避免「一照多用」,即影印同一張識別證佔據專用停車位,依規定必須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該證管制不僅專屬「人」,也屬於「車」,該證載明一定要正本且置明顯處。



經調查車主是黃女的胞兄,確時是身心障礙者,黃女因未舉證當時搭載領證的車主,也未證明識別證就在車上,拖吊場員警已不記得黃女曾出示識別證,黃女因坦承未依規定把該證置於擋風玻璃明顯處,因此法官駁回黃女異議,裁定仍需繳交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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